主题:许继电气: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日期 2014-02-26
证券代码:
000400 证券简称:许继电气 公告编号:2014-09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许 继 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396 号)核准,面向公司控股股东许继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0,464,606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13.20 元/股,许继集团有限公司以所持有的柔性输电分公司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许继电源有限公司 75%的股权、许昌许继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10%的股权、上海许继电气有限公司 50%的股权以及 4.5 亿元现金认购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4.5 亿元已全部到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4]第 01450001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与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许昌分行五一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许昌五一支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的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工行许昌五一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708023029200105195,截止 2014 年 1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45,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向许继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中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工行许昌五一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英证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英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工行许昌五一支行应当配合华英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英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英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刘永泽、宋效庆可以随时到工行许昌五一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工行许昌五一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工行许昌五一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英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工行许昌五一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工行许昌五一支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英证券。工行许昌五一支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 20%的,工行许昌五一支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英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英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华英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工行许昌五一支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工行许昌五一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英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英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英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华英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华英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特此公告。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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