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华意压缩:与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诉讼事项的进展
2014-04-27 11: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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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华意压缩:与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诉讼事项的进展

因担保合同纠纷,2008年7月,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新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后更名为“中文天地出版传媒(601999)股份有限公司”,详见2009年8月18日、2010年8月4日、2010年10月14日鑫新股份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编号为临2009-40、临2010-22、临2010-33公告)对本公司提起诉讼。2009年4月9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公司支付赔偿金及案件受理费等共1916.555万元(详见2009年4月21日《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09-021号公司公告)。
  一审判决后,本公司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9年7月14日二审开庭,后经与合议庭多次沟通,公司详细阐明了反担保责任法律观点,并明确表达了调解意愿,提交了调解方案。基于双方意愿,二审法院同意案件延期审理。公司根据律师意见对该诉讼事项计提了202.16万元预计负债。
  鉴于该事项属于现控股股东四川长虹(600839)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进行重组前所签订《反担保协议》所衍生出的或有事项,经公司与原控股股东华意电器总公司(该公司已于2010年政策性破产)的实际控制人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景德镇市国资委”)充分沟通,为支持公司的发展,景德镇市国资委于2011年5月20日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下:“根据上述案件二审诉讼调解或判决的生效法律文书(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如果华意压缩(000404)需支付的总计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全部费用)超出了202.16万元,超出的所有费用由我委下属全资子公司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全部无条件承担。”上述事项详见于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年度报告》、《2013年年度报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附注相关内容。
  2014年4月24日,本公司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赣民二终字第26号),该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承诺彼此自愿放弃本案中向对方主张任何涉案诉讼的权利。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16.555万元由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已经由原江西鑫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预先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135800元减半收取67900元,由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至此,公司与鑫新股份的担保纠纷一案以双方和解、法院调解方式结案,景德镇市国资委关于该担保纠纷案对本公司的承诺相关条件未触发,履行完毕。
  公司对该诉讼事项计提的预计负债202.16万元将按《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转回,计入2014年度损益,最终会计处理以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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