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东方航空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
2017-03-12 15: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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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东方航空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115 股票简称:东方航空

  公告编号:临2017-015

  债券代码:122241 债券简称:12 东航 01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由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3 年 3 月 18 日发行的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至 2017 年 3 月 17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2 东航 01;

  3、债券代码:122241;

  4、发行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 48 亿元;

  6、发行期限:10 年期;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

  1663 号文件批准发行;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05%,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3 年 3 月 18 日至 2023 年 3 月 17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4 年至 2023 年每年的 3 月 18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3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 年 3 月 18 日至 2017 年 3 月 17 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5.05%;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

  为 2017 年 3 月 17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 2017 年 3 月 20 日。

  三、本次付息方案按照《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5.05%。本次付息每手“12 东航 01”(122241 公告, 行情, 点评, 财报, 圈子)面

  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50.50 元(含税)。

  四、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期债券的债权登记日:2017 年 3 月 17 日

  2、本期债券的付息日:2017 年 3 月 20 日

  五、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6 年 3 月 1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全部“12 东航 01”公司债券持有人。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六、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

  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

  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七、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持有“12 东航 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八、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国际机场机场大道 66 号

  法定代表人:刘绍勇

  联系人:史冬元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桥路 2550 号

  联系电话:021-22330787

  邮政编码:201202

  网址:www.ceair.com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黄亮

  联系电话:021-32587352

  邮政编码:20004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2 东航 01”兑付、兑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 2013年 3 月 14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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