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岛论坛ID管理制度

一、注册用户ID只能使用英文字母、数字及其组合。

二、注册用户享有论坛合法用户应有的一切权利。用户在论坛行使权利时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论坛的各项规定。用户若在论坛活动中,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三、注册ID用户中含有对其他论坛ID用户有攻击、侮辱、挑衅、猥亵等内容的,或带有广告性质的ID用户,论坛有随时取消其用户名的权力。

四、对于和其他论坛用户ID名称相近的ID并可能引起争执的,论坛将支持先注册的ID用户,而保留注销后注册ID用户的权利。

五、非本人而注册(比较)有影响的社会名人名字的用户ID,论坛有随时取消其用户ID的权利。/p>

六、对于严重违反论坛规则的,论坛保留随时注销其用户ID的权利。

七、用户注册三个月后,未使用该注册ID发贴,且上站次数少于5次,论坛有权删除原注册用户。

《论坛基本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论坛命名为“金融岛论坛”,简称“金融岛”,以下简称“论坛”。
   第二条 本论坛的系统维护、程序修改以及秩序维护由中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
   第三条 用户进行注册时,必须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基本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经注册即视同完全接受本基本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论坛注册系统完成注册程序并通过 论坛身份认证者即为本论坛的正式会员,依法享有论坛规定会员所应享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本法最终解释权归中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论坛任何管理人员所制定的一切规则不得与本法相抵触。
                  

第二章 论坛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经论坛注册系统完成注册程序并通过论坛身份认证的用户即为本论坛的正式会员,并激活后即获得论坛规定会员所应享有的一切权限;未激活前,仅享有论坛规定的部分会员权限。
   第六条 用户只能使用汉字、英文字母、下划线及它们的组合,且最多不超过16个字符(8个汉字)注册,禁止使用空格、各种符号、无法显示的字符等特殊字符,否则 论坛将不予注册并有权删除。
   第七条 论坛提倡实名注册。如发现注册账号中含有不雅文字或不恰当名称的论坛会员,论坛保留取消其会员资格的权利。(1)请勿以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其他社会名人的真实姓名、字号、艺名、笔名注册;(2)请勿以国家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名称注册;(3)请勿注册和其他网友之名相近、相仿的名字;(4)请勿注册不文明、不健康名字,或包含歧视、侮辱、猥亵类词语的名字;(5)请勿注册易产生歧义、引起他人误解的名字。
   第八条 本论坛会员人人平等。
   第九条 本论坛会员的个人隐私受到论坛保护,不接受任何个人或单位的查询,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 用户本人授权论坛透露这些信息;
    (二) 相关的法律及程序要求论坛提供用户的个人资料。
   第十条 本论坛会员享有在各公开论坛发表言论的权利,若论坛中有特殊规定,或因受到处罚而关闭权限则例外。
   第十一条 本论坛会员享有论坛新开发的其他功能的使用权利,若新功能有特殊规定,或因受到处罚而关闭权限则例外。
   第十二条 本论坛会员有权依照申请流程申请各公开论坛的斑竹。
   第十三条 本论坛会员有权依照申请流程申请开设论坛新版。
   第十四条 本论坛会员有权依照程序发起对论坛管理人员的投诉。
   第十五条 本论坛会员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论坛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本论坛会员有义务遵守网络礼仪。
                  

第三章 言论规则

   第十七条 严禁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第十八条 严禁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第十九条 严禁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第二十条 严禁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第二十一条 严禁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第二十二条 严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第二十三条 严禁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第二十四条 严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严禁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第二十六条 严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严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严禁发布可能会妨害第三方权益的文件或者信息,例如(包括但不限于):病毒代码、黑客程序、软件破解注册信息。
   第二十九条 严禁抄袭及剽窃他人作品,禁止转载或引用涉及版权问题的文章。
   第三十条 禁止未经论坛允许发布广告。
   第三十一条 严禁发表与论坛宗旨无关主题、与主题无关回复、上传与内容无关图片。
   第三十二条 严禁一帖多发、刷版(帖)等恶意灌水现象。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短时间内连续翻出同一账号的多个帖子并造成版面被同一账号的帖子大面积冲击等恶意翻帖行为。
   第三十四条 严禁破坏论坛公共秩序及侵害论坛利益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论坛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论坛设定高级管理员、普通管理员和斑竹等不同管理角色组成的团队负责论坛日常事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高级管理员负责全论坛的内容监管工作。    
     (二)普通管理员根据论坛安排负责管辖区域的事务解决、问题解答、管理监督、斑竹任免及考核等工作。
     (三)斑竹负责管理所辖栏目,内容主要包括论坛公共秩序维护、精华文章遴选、组织论坛活动等工作。
                  

第五章 处罚原则
                  
   第三十六条 使用不雅或不恰当账号的,论坛保留取消其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利用论坛资源从事非法商业活动的,论坛管理人员有权进行阻止,对其做出部分或全部权限关闭,比如版面封杀、全区封杀、IP拒绝、直至注销账号等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言论规则的,论坛管理人员有权直接删除其违规的言论,并视违法情节和危害结果,对其做出部分或全部权限关闭,比如版面封杀、全区封杀、IP拒绝、直至注销账号等处理。
   第三十九条 利用论坛Bug进行任何活动的, 论坛将视违法情节和危害结果,对其做出部分或全部权限关闭,比如全区封杀、IP拒绝、直至注销账号等处理,并保留追究责任人法律及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条 论坛系统记录可以作为用户违反法律的电子信息证据提交国法司法机关。
   第四十一条 具体违规处罚请参照《论坛违规处罚规定》。
                  

第六章 版权声明
                  
   第四十二条 本论坛除因站务管理需要并已获得论坛授权而由本论坛管理人员发布的公告类帖文外,任何会员(包括论坛各级管理人员)发表的文章或图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论坛立场无关,作者文责自负。
   第四十三条 本论坛会员所发表(符合言论规则)的主帖,一经讨论回复即视为论坛共同资源,若无特殊原因,论坛原则上不接受任何个人及单位的删帖请求,但版权仍属原著作者个人。
   第四十四条 本论坛拥有将在本论坛发表的文章或图片(附带版权声明除外)用于论坛其他用途的优先权,包括网站、电子杂志、平面出版等。但用于平面出版等商业性用途时,论坛将按同行业的稿费标准支付作者并使用前先知会作者。
   第四十五条 本论坛的文章及图片(包括转贴的文章及图片)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或原作从其它网站转载而附带有原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
   第四十六条 任何转载、引用发表于本论坛的版权文章须符合以下规范:
     (一)用于非商业、非盈利、非广告性目的时需注明作者及文章及图片的出处为“金融岛论坛”或“www.jrdao.com”。
     (二)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征得文章或图片原作者的同意,并注明作者姓名、授权范围及原作出处“金融岛论坛”。不得未经作者同意而剽窃、引用本论坛的任何版权作品,否则本 论坛将保留按相关法律程序替原著作者追究侵权责任单位或个人的权利。
     (三)任何文章或图片的修改或删除均应保持作者原意并征求原作者同意,并注明授权范围。
                  

第七章 责任声明
                  
   第四十七条 本论坛会员之间通过论坛相识、交往中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心理、生理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本论坛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论坛会员如因资料保管不妥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个人隐私被他人泄露的,本论坛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论坛会员因为违反本论坛规定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责任自负,本论坛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条 由于非故意及不可抗拒的原因(含系统维护和升级),导致用户数据丢失、服务暂停或停止,论坛不承担赔偿及其他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基本法的修改和服务修订
              
   第五十一条 论坛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本法。本法一旦发生修改、修正,将会在论坛重要位置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可以主动向论坛提交取消其公民资格而停止使用 论坛的服务,如果继续享用论坛的服务,则视为默认本法的变动。
   第五十二条 本法一经颁发,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改动,须由论坛规则制定小组根据论坛管理需要代表论坛提出修改意见和草案,并经论坛站务委员会2/3以上常委表决通过后对外公布方能生效。
   第五十三条 论坛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要通知论坛会员的权利,并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时,不需对论坛会员或第三方负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法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的《论坛基本法》同时废止,如其他论坛规则与本法有冲突的与本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