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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工信部发文征集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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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2-09 16:4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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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工信部发文征集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部起草了《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在网上予以公告,欢迎钢铁行业及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此次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截至日期为12月16日。
联 系 人:谢彬、张德琛
联系电话:010-68205575
电子邮件:zhangdc@miit.gov.cn
联系地址:北京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邮编:1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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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2-09 16:4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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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周三刊登的《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中国政府计划将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之一定为去年粗钢产量达到至少100万吨。
这份徵求意见稿在生产规模方面制定的准入条件为2008年粗钢产量100万吨及以上。
中国政府近期加大了削减钢铁行业过剩产能的力度,为推动行业整合进一步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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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2-10 08:4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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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钢厂超1亿吨产能面临“生死劫” 工信部《钢铁业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12月9日,工信部《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发布。《办法》明确规定,2008年度普钢企业粗钢产量必须达到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50万吨及以上。在规定期限整改无望的企业将退出钢铁行业。“我的钢铁”分析师认为,此举将涉及到300-400家中小钢厂,将有1亿吨的粗钢产能面临重组整合的生存压力。
工信部一位司长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因此对准入门槛的规定还是比较“温和”,给企业调整转型留出时间,而不是采取“一棒子打死”的办法。
另外,由于《办法》主要是按照钢铁产业调整与振兴规划的内容来制定的,因此,《办法》的正式颁布主要由工信部决定,最快可能在月底前推出。
100万吨以下钢厂面临退出
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办法》首次对钢铁生产企业的规模作了量化规定,必须符合2008年度普钢企业粗钢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50万吨及以上。“我的钢铁”分析师徐向春表示,这个门槛还是比较低的,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但涉及的中小钢厂数量较多,达到300-400家,涉及粗钢产量达到1亿吨。
徐向春表示,纳入中钢协统计的大中型钢粗钢产能占钢铁业的80%左右,剩下的20%产能主要在中小钢厂,按2008年我国粗钢产能5亿吨算,受影响的粗钢产能达到1亿吨。
另外,《办法》对工艺与装备的规定延续了原有钢铁产业政策的规定,钢厂高炉有效容积必须达到400立方米以上,转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电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不含特殊钢电炉)。
环保能耗指标量化可操作
《办法》对环境保护与能耗标准进行了量化。行业专业人士表示,这些规定对大钢厂影响不大,中小钢厂环保与降耗压力大。
《办法》规定,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0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新的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
此外,企业须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中心。企业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须符合相关规定,其中焦化工序能耗≤115千克标煤/吨、烧结工序能耗≤56千克标煤/吨、高炉工序能耗≤411千克标煤/吨、转炉工序能耗≤0千克标煤/吨。吨钢新水消耗高炉流程企业不超过6吨,电炉流程企业不超过3吨。冶金渣利用率不低于95%。
退出机制留有余地
工信部这位司长表示,《办法》对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钢厂留出整改时间,整改无望的企业应逐步退出钢铁生产。整体来看,《办法》更加注意钢铁行业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
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有关部门不予核准建设和改造项目、核发排污许可证、配置新的矿山资源和土地、核发产品生产许可证、提供信贷支持、核发铁矿石进口资质,铁矿石进口企业不予供应进口铁矿石。
徐向春表示,大量的中小钢厂面临联合重组,以确保符合《规定》最低产能要求。在工艺与装备方面,中小钢厂也可以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来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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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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