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2010-02-10 14: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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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月28日以传真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文件,并于2010年2月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应表决董事12人,实际表决12人,会议表决人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分别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2月9日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本公司管理制度规定信息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等重大信息。

第三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有权拒绝报送。

第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信息的,应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报送部门须书面提醒报送的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或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公司办公室登记备查。

第六条 公司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相关信息的,应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登记情况备案等进行报备。

第七条 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相关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及其工作人员如泄露已知悉的公司内幕信息,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获得信息之日起2日内公告。

第九条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的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以《公司章程》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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