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征求意见
2010-03-15 20:4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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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征求意见

证监会15日通报说近日向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及中金所印发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公开征求业界意见,预计征求意见结束后将很快修改完善并公布实施,这意味着,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即将“有据可依”。

  《指引》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参与程序、比例限制、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指引》,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在投资策略上以套期保值为主,拟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并履行相应程序。

  《指引》同时对参与股指期货的基金种类以及投资比例进行严格限制,规定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股指期货;对于参与股指期货的基金,则须做到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另外,为防止基金利用期货投资的杠杆特性增大投资风险,《指引》还对基金的总投资头寸做出明确限制,即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总和,限制在基金资产净值的95%(对普通开放式基金)或100%(对ETF基金、指数基金和封闭式基金)之内。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指引》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充分了解股指期货的特点和各种风险,真正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参与股指期货的问题,同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针对股指期货投资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独立运作。

  证监会曾于2007年就《指引》的相关内容公开征求业界意见,并根据业界意见和近两年来基金行业的最新发展、股指期货的推出进展进行完善,预计本次征求意见结束后将很快修改完善并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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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声明未发文禁止商业银行参与投资股指期货

就“银监会发文规定银行不能参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市场消息,银监会有关负责人15日声明说,根据现行法律,商业银行不能投资股指期货,但银监会近日并未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参与股指期货市场的任何文件,至于商业银行能否成为股指期货特别结算会员,尚在商议之中。

  3月14日有媒体报道,银监会已正式发文,规定银行不能参与股指期货市场,银行将被禁止成为股指期货市场的特别结算会员,旨在其规避无限风险责任。基于此传闻,业界预计,包括基金以及QFII等股指期货投资机构的结算业务将主要由期货公司承担,期货公司或因此启动新一轮增值扩股潮。

  银监会今日否认了发文禁止银行参与股指期货及成为特别结算会员一事,不过亦表示,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框架,商业银行不能投资股指期货。(中国新闻网)

期指推出步伐加快 券商营业部最快本周接受开户

  据透露,在首批获批IB业务资格的券商中,每家只有五分之一的营业部具备接受开户的资格。从目前券商的申报结果来看,这些营业部主要集中在上海、深圳、北京等投资者较为成熟、对期指认知也较好的地区。

  经过申报材料、接受监管层对总部现场检查等程序后,券商IB业务重审程序已接近尾声。

  业内人士透露,证监会和中金所于上周联合对多家已申报期货IB业务重审材料的券商总部进行了现场检查,目前部分券商的资格重审已获监管层审批通过。本周监管层将对券商营业部展开IB业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营业部即可接受期指开户。

  券商总部上周接受检查

  随着期指推出步伐的加快,券商IB业务资格重审的相关工作也在快马加鞭的进行当中。

  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的多家券商IB业务相关负责人表示,两周之前已完成与期货公司的联合自查工作,并已把自查结果和IB业务重审材料报至监管部门,上周证监会和中金所对券商总部的IB业务准备情况展开了现场检查。

  上海某券商系期货公司负责人透露,“上周上海共有四五家券商接受了监管层针对IB业务的现场检查,检查的情况比较顺利,多数券商最终都应该能通过本次检查。”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在本次现场检查完成后,部分券商的IB业务资格重审已获监管层批准。上海某券商相关负责人透露,有几家的IB业务资格已经于上周获批,但目前还都没有拿到正式批文,本周还将有更多的券商获批,具体的获批名单预计本周也会出炉。

  不过,拿到IB业务资格的券商还不能立即接受期指开户。总部位于福建的某券商系期货公司负责人指出,券商总部拿到资格后,旗下营业部还得逐家接受监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者立即可接受开户。

  券商营业部本周接受验收

  作为IB业务重审的最后一道程序,券商营业部的相关验收工作将在本周展开。

  据业内人士介绍,营业部IB业务验收工作可分为两块,一块是券商总部对旗下营业部的验收工作,这块工作上周已经完成;另一块就是监管部门对营业部的现场验收,这项工作本周将会启动。

  由于期指推出的时间已相当紧迫,券商营业部在本周接受完验收后,将很快开始接受投资者期指开户。前述上海某券商系期货公司负责人表示,“根据与监管层沟通过程中透露的信息,本周将启动券商营业部开户。”

  不过,根据监管层的相关规定,获得期货IB资格的券商并非旗下所有的营业部均有接受期指开户的资格。该负责人继称,“在首批获批IB业务资格的券商中,每家只有五分之一的营业部将有接受开户的资格,在前期申报材料阶段,每家券商也只能申报上去五分之一的营业部。”

  上海某券商相关人士透露,由于上海、深圳、北京等地区的投资者较为成熟、对期指的认知也较好,因此申报上去的营业部大都集中在这些发达地区。这意味着在期指推出初期,这些地区的投资者开户最为便利。(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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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5 20: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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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牛这下信了吧,该投降了
2010-03-15 20: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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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啥?
2010-03-16 07: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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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规则初步确定

  □持仓规模:每一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合约不超基金资产净值的10%,卖出合约不超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总投资头寸:普通开基持有的买入合约与有价证券市值总和限制在基金资产净值的95%之内

  □限制日间回转交易:日交易合约不超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15日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征求意见稿,对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参与程序、比例限制、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控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指引》规定,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投资股指期货,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则被排除在门外。

  《指引》从五方面严格限制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比例:

  一是控制持仓规模。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二是控制投资杠杆。为防止基金利用期货投资的杠杆特性增大投资风险,将基金的总投资头寸,即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总和,限制在基金资产净值的95%或100%之内。

三是限制日间回转交易。为避免基金利用日间交易频繁开仓、平仓,《指引》要求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四是保持基金风格稳定。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避免基金通过股指期货变相扩大或者降低股票投资比例、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五是保持基金的流动性。开放式基金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保证金后,还应保持不低于5%的现金;封闭式基金、ETF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应对补充保证金的需要。

  对于基金合同中并无股指期货参与办法等相关说明的老基金,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要求,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拟参与的,基金管理人应修改相关合同,履行相关程序,明确相应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

  《指引》实施后申请募集的基金,拟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货投资方案等相关内容。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为给下一阶段产品创新预留空间,今后一些以股指期货为重要投资手段和产品的特殊基金,投资比例将不受上述限制。另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其背后是抗风险能力较强、资金门槛较高的投资者,在投资比例方面,肯定会宽松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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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征求意见稿)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会起草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对《指引》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于2010年3月22日之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股指期货,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第三条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保本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四条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投资于股指期货;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股指期货。

  第五条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二)开放式基金(不含开放式指数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下同。

  (三)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四)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五)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六)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七)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八)封闭式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九)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不受上述第(一)项至第(八)项的限制,但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担保机构应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在担保协议中作出专门说明。

  (十)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之内调整完毕。

  第六条 本指引实施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拟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并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本指引实施后申请募集的基金,拟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货投资方案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 基金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投资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当充分了解股指期货的特点和各种风险,真正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问题。基金管理公司拟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股指期货投资的,应当根据公司自身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综合衡量现阶段的风险管理水平、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准备情况,审慎评估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能力,科学决策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广度和深度,并将相关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等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针对股指期货投资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应当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管理系统,做好人员、制度、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等方面的培训和准备工作,并在上报基金募集申请材料时附上相关制度和准备情况。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进行利益输送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应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定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基金托管银行应加强对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结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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