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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江苏阳光(600220)200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及各部 门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 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 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不履行职责及义务,提供虚假、 错误、不完整信息,或者未经董事会授权,个人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 经公开披露过的相关信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 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照规定,将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并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及独立董事对信息披露事务开展 的相关工作,若违反此条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财务总监、财务部负责人和相关 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部门应积极 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向董事会 提供相关数据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若违反此条规定,造成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视情节轻 重,追究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部门以及相关当事人 的责任。 第九条 由于资料收集和编写年报、报送等工作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操作,造 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视情 节轻重,追究董事会秘书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出 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 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3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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