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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长春经开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进行内幕交易,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可获取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活动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九)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的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十)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 (十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中介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 (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内幕信息的内容,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职务、获取内幕信息时间、因何原因获取内幕信息等。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次日内交董事会秘书备案。董事会秘书应同时告知该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的知情者范围控制在最小。 第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和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须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4 月20 日 附件: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长春经开 公司代码:600215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 内幕信息知情人企业代码 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与上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所处 内幕信息获 信息公开披露情 (个人填写姓名) (自然人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 市公司关系(注2) 信息时间 阶段(注3) 取渠道(注4) 况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使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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