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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万东医疗 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君合律師事務所 JUN HE LAW OFFICES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 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 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电子信箱:junhebj@junhe.com 网址:www.junhe.com 上海 深圳 大连 海口 纽约 香港 电话: (21) 5298-5488 电话: (755) 2587-0765 电话: (411) 8250-7578 电话: (898) 6851-2544 电话: (1-212) 703-8702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21) 5298-5492 传真: (755) 2587-0780 传真: (411) 8250-7579 传真: (898) 6851-3514 传真: (1-212) 703-8720 传真: (852) 2167-0050 junhesh@junhe.com junhesz@junhe.com junhedl@junhe.com junhehn@junhe.com junheny@junhe.com junhehk@junhe.com 关于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二零零九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零零 致: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为依法成立并存续至今的律师事务所,现根据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召开 2009 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简称《公司法》、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同时听 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 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 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保密提示 本传真之内容仅供上述指定收件人之个人及机密目的之用,并可能是律师与客户之间的通信,因此当属保密并受保护。若您不是上述收件人或负责 向其送达文件的代理人,文件为错发,请勿阅读、散发或复印该文件。如果您误收本文件,敬请立即电话通知我们,并将本文件及其所有复件寄还给我们。谢 谢您的协助。 君合律師事務所 、 根据贵公司于 2010 年 3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载的《北京万东 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 ) 会》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据 此,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第 103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15 条、《公司 章程》第 58 条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贵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32 日以公告方式作 出。据此,贵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第 103 条、《股东大会规则》 第 15 条及《公司章程》第 58 条的有关规定。 2、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会议审议事项等内 容,符合《公司法》第 103 条及《公司章程》第 59 条的有关规定。 3、 根据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 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 18 条、第 19 条及《公司章程》第 61 条的有关规定。 4、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由董事长贺旋先生主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 第 102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27 条及《公司章程》第 69 条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传来的表明贵公司 截至 2010 年 4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及本所律师的审查,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计 9 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作为前 述授权代理人的股东的姓名和各自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据此,上述股东有 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根据贵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监事均系依法产生,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授权的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2 君合律師事務所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根据贵公司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之股东所持有的股份 共计 111,672,184 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 51.59%。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高恩毅先生、王万良先生作为股东代表及监事孙登奎先生对审 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 、 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议题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 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 、 贵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09 年度财务决 、 、 、 算报告》《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0 年度公司经营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关于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和《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100%通过。 、 据此,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应为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其中二份由 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3 君合律師事務所 (此页无正文) 北 京 市 君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负责人: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肖 微 律师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 张佳妮 律师 承办律师: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王曼 律师 二零一零年四 二十七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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