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亚盛集团 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23 10: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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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亚盛集团 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亚盛实业(集团)
关于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亚盛实业
二零零九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零零九
正天合书字(2010)第 072 号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
致: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
)召开的有
就贵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公司法》、
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
(以下简称《规则》 、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委派具有证券业务服务经验的律师列席
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
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根据贵公司于 2010 年 4 月 29 日在 、《 、
1
《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的《甘肃亚盛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关于召开 2009 年
(以下简称《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据此,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规则》 《公
、 及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定于 2010 年 5 月 21 日召开本次股
1.2.1 根据《通知》
东大会。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作

出。据此,贵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规
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
1.2.2 根据《通知》
内容有: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
会议期限、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该《通知》的主要
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2.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2.4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何宗仁
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
2.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截至 2009 年 5
《股东名册》 甘
月 1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 ,
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金塔恒盛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宏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
公司、山东龙喜集团公司、甘肃省国营生地湾双丰化工厂、甘肃金
盛实业有限公司、魁北克储蓄投资集团、挪威中央银行均为贵公司
法人股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前述
法人股股东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
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2 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3.1 本次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根据贵公司所作的统
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 7 人,所持有的股份共计 6047043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82%。

3.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指定陈有平、 王海燕 为大会
计票人, 孙兴文 、 张进国 为大会监票人,对审议事项的投
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

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规则》的有关规定。

3
3.4 根据贵公司股东指定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
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已经参加股东大会有
3.4.1 关于《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通过,超过半数以上;
3.4.2 关于《2009 年度监事会报告》,已经参加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100%通过,超过半数以上;
,已经参加股东大会有表
3.4.3 关于《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决权股份数的 100%通过,超过半数以上;
,已经参加股东大会有表
3.4.4 关于《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决权股份数的 100%通过,超过半数以上;
3.4.5 关于《关于续聘 2010 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 2009
年度财务审计费用的议案》,已经参加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通过,超过半数以上;
,已经参加股东大会有表
3.4.6 关于《200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决权股份数的 100%通过,超过半数以上;
3.4.7 关于《关于 201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已经参
加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通过,超过半数以上;
,已经参加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
3.4.8 关于《托管协议书》
的 99.2%通过,超过半数以上。

其中,在对第 7 项议案表决时,由于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
东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和山东龙喜集团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时已依据《公司法》《规
4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在对第 8 项议案表决时,
由于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
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时已依据《公

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亚盛实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九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杨军
二○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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