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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国贸 200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007 股票简称:中国国贸 临编号: 2010-008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14 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6 元。 股权登记日:2010 年 5 月 28 日 除息日: 2010 年 5 月 31 日 红利发放日:2010 年 6 月 11 日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 2010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10 年 4 月 17 日在《中国证 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现将 2009 年度分 红派息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 分红派息实施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公司 2009 年末总股份 1,007,282,534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人民币 1.40 元 , (含税) 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 141,019,555 元。 2、发放年度:2009 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 2010 年 5 月 2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1 4、每股税前现金红利金额人民币 0.14 元。 5、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 下简称“ ” 《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每股 0. 126 元; (2)对于 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交 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4 元;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 0.126 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 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①以居 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 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 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并由该等机 构、场所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 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 利每股人民币 0.014 元。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 司将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4)如存在除前述 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建议参考《企业所 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 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 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 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 缴纳。 二、 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股权登记日:2010 年 5 月 28 日 除息日: 2010 年 5 月 31 日 红利发放日:2010 年 6 月 11 日 2 三、 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为 2010 年 5 月 28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 分红派息办法: 1、无限售条件的股东(不包括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 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 证券营业部领取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投资者的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指定交易后再予以派发。 2、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五、 咨询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电话:010-65050251 传真:010-65053862 六、 备查文件: 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其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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