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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原高速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原高速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嘉源 关于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10)-04-030 号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致: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国宝律师出席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 、 序合法性进行监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及发布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 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10 年 5 月 19 日在指定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通知公司股 东于 2010 年 6 月 4 日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10 年 6 月 4 日上午 9:00 在河南省郑州市嵩山饭店现场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关健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中原高速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 《股东名册》及公司制作的《签名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情况如下: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计 6 名。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与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记载一 致。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 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进行了见证。 本所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为 1,394,479,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140,354,125 股的 65.15%。本所认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 2、监票人及计票人。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计票方案,每一审议事项的表 决票由 1 名股东监票人、1 名监事和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并由会议主持人公布表 决结果。 3、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 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共计 1 项,由公司监事会提出。 5、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更换公司部分监事的议案》 赞成 1,394,479,400 股,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所认为,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需以普通决议通 过的事项规定,上述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中原高速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中原高速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黄国宝 二 O 一 O 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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