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银监会出台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指导意见
2010-09-03 08: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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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银监会出台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指导意见

银监会出台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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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9-03 07:28来源银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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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银监会出台《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7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通过并购重组加快推动高风险农村信用社风险化解,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三农”金融服务。
  据了解,自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以来,通过产权改革和分类监管,农村信用社风险逐步缓解,整体状况明显改善,多数农村信用社已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农村信用社仍然是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部分机构特别是监管评级为六级的农村信用社风险仍然很高,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整体健康度,抑制了支农服务水平。这些机构依靠自身努力短期内很难走出困境,也难以通过市场手段实施股份制改革,成为风险化解的重点和难点。近两年来,部分地区在消化历史包袱、化解经营风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银监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少关闭、多兼并重组、减少市场振荡、防止出现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和弱化“三农”服务的原则,起草印发了《指导意见》,旨在指导各地在地方政府扶持的同时,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通过并购重组推动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发展。
  《指导意见》指出,并购要以有效化解风险、提升管理水平和增强支农服务能力为主要目标,坚持政府扶持、市场运作,依法合规、合作共赢,稳定县域、定位不变和加强监管、控制风险的原则,要求并购重组的同时实施股份制改造,按现代金融企业的目标和要求,在提升被并购机构经营管理水平、确保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指导意见》明确了并购对象为监管评级六级以及监管评级为五B级且主要监管指标呈下行恶化趋势的农村信用社(以县为单位,下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优质企业均可作为并购方实施并购。并购方为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至少在二级及以上,并购后并表测算主要监管指标不低于相应的审慎监管标准;企业应符合向农村信用社投资入股资格的有关规定。
  《指导意见》还对并购方持股比例作出了规定,其中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高可按100%持股比例全资并购,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应符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3年第6号)等相关规定。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的要求,扩大了金融领域对民间资本的开放,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一家高风险农村信用社股本总额的比例可以达到20%,因特殊原因持股比例超过20%的,随并购后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进入良性状态,其持股比例应有计划逐步减持至20%。
  《指导意见》要求监管机构切实加强对并购重组的监管,严控道德风险和关联交易风险。加强对并购方资质监管和注资监管,严防恶意收购,严厉打击虚假注资、贷款注资及抽逃资本行为。加强关联交易监管,原则上被并购机构不得对控股股东授信,控股股东不得谋取股权收益之外的其它利益。此外,要加强对并购重组的后评估,确保实现并购重组目标。
  《指导意见》特别强调,要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保持被并购机构独立法人地位稳定,并继续坚持支持“三农”和小企业、服务县域经济的市场定位不变,确保支农水平不下降,继续发挥“三农”服务主力军作用,吸收的存款应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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