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证券公司可借入短期次级债务
2010-09-08 20:00:29          
功能: [发表文章] [回复] [快速回复] [进入实时在线交流平台 #1
 
 
头衔:金融岛总管理员
昵称:大牛股
发帖数:112779
回帖数:21890
可用积分数:99992505
注册日期:2008-02-23
最后登陆:2026-03-20
主题:证券公司可借入短期次级债务

《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5]146号)进行了修订,对证券公司转入常规监管后借入次级债务的有关问题做出了规定。

  《规定》区分了长短期次级债务,并明确不同类型的次级债务对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的不同影响。《规定》将次级债务分为两种:长期次级债务和短期次级债务。长期次级债务是指证券公司借入期限在2年以上(含2年)的次级债务。长期次级债务应当为定期债务,可以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的比例,仍沿用原《通知》的规定。考虑到证券公司在开展承销股票、债券等特定业务的过程中,有借入短期次级债务的需求,《规定》允许证券公司在开展上述业务过程中可以借入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2年以下(不含2年)的短期次级债务,以解决临时流动性需要。短期次级债务不计入净资本,仅可在公司开展有关特定业务时按规定和要求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免责声明】上海大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合法经营金融岛网络平台,从未开展任何咨询、委托理财业务。任何人的文章、言论仅代表其本人观点,与金融岛无关。金融岛对任何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其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确或暗示的保证。股市有风险,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2010-09-09 08:38:16          
功能: [发表文章] [回复] [快速回复] [进入实时在线交流平台 #2
 
 
头衔:金融岛总管理员
昵称:大牛股
发帖数:112779
回帖数:21890
可用积分数:99992505
注册日期:2008-02-23
最后登陆:2026-03-20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对证券公司转入常规监管后借入次级债务的五个方面问题做出规定。《规定》首次以两年为限将证券公司次级债区分为长债和短期债,并允许证券公司在开展股票、债券承销业务时借入短期次级债务,以解决流动性需要。

证监会曾于2005年12月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缓解当时行业流动性困难。四年多来,随着综合治理的结束,机构监管进入常规监管阶段,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及其监管也面临一些新的情况,证券公司次级债务的借入、偿还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

《规定》将次级债务分为两种:长期次级债务和短期次级债务。长期次级债务是指证券公司借入期限在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次级债务。长期次级债务应当为定期债务,可以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的比例,仍沿用原《通知》的规定。考虑到证券公司在开展承销股票、债券等特定业务的过程中,有借入短期次级债务的需求,《规定》允许证券公司在开展上述业务过程中可以借入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两年以下(不含两年)的短期次级债务,以解决临时流动性需要。短期次级债务不计入净资本,仅可在公司开展有关特定业务时按规定和要求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规定》明确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应符合以下条件:借入资金有合理用途;次级债务应当以现金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借入;借入次级债务应有规模控制,即长期次级债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长期次级债务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50%;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不触及预警标准;次级债务合同条款符合证券公司监管规定。

《规定》还对次级债务偿还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证券公司原则上不得提前偿还次级债务,若要提前偿还,应符合一定条件。
 

结构注释

 
 提示:可按 Ctrl + 回车键(ENTER) 快速提交
当前 1/1 页: 1 上一页 下一页 [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