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一商家侵犯同仁堂商标专用权被判赔
2010-09-19 10:19:37          
功能: [发表文章] [回复] [快速回复] [进入实时在线交流平台 #1
 
 
头衔:高级金融分析师
昵称:明天涨停
发帖数:20129
回帖数:1193
可用积分数:98351
注册日期:2008-03-23
最后登陆:2010-12-27
主题:一商家侵犯同仁堂商标专用权被判赔



  近日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同仁堂专用商标被侵犯的案件进行了宣判。原告同仁堂公司系532274号“同仁堂”文字及图形商标、1704291号“同仁堂”文字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三类化妆品类。“同仁堂”既是原告的注册商标也是原告的商号,承载着原告企业340多年历史所积累的商誉,早在1989年国家商标局就发文认定“同仁堂”为驰名商标。
  2010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天下无斑日晚霜”等19种产品上印有“同仁堂”、“北京同仁堂”字样,并标注“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监制”或“北京同仁堂护肤研究院研制”。同仁堂称从未自行或授权第三方生产过上述产品,也未设立过以上两单位。因此原告认为被告销售上述假冒同仁堂商标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标识具有指示商品与“同仁堂”商标注册人存在关联的作用,属于作为商标使用,且未经原告许可,故该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销售侵权商品事实成立。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被告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五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6万余元。对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深圳市香雪有限公司是广东省知名制药企业,其发现一款在深圳某大药房销售由石家庄某制药厂生产的含片包装与其生产的口服液包装极其相似,石家庄某制药厂的主观意图十分明显,利用香雪公司产品的特有包装,足以让消费者混淆,达到其提升销售的目的。而深圳某大药房在明知石家庄某制药厂的药品有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依然对其进行销售,也同样侵害了香雪公司的合法权益,遂将石家庄某制药厂和深圳某大药房起诉。
  南山法院审理认为,石家庄某制药厂和深圳某大药房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市场交易中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已对香雪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南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石家庄某制药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向香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同时判令深圳某大药房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9月8日,黑龙江省安达市一经营者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被工商机关立案查处。
  安达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厂家投诉,对某沙发专卖店负责人涉嫌经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该沙发专卖店负责人不久前从大庆的一家沙发加工厂以1950元的价格购入了一套标注有某品牌注册商标字样的沙发,至案发时尚未卖出。执法人员依法查明,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威海某家具沙发厂,2004年2月转让给天津市某家具制造厂。而沙发专卖店经销的这套沙发,其款式与真正的该品牌沙发一模一样,沙发上并标注了该注册商标字样。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




【免责声明】上海大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合法经营金融岛网络平台,从未开展任何咨询、委托理财业务。任何人的文章、言论仅代表其本人观点,与金融岛无关。金融岛对任何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其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确或暗示的保证。股市有风险,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结构注释

 
 提示:可按 Ctrl + 回车键(ENTER) 快速提交
当前 1/1 页: 1 上一页 下一页 [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