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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登记解除及继续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函告如下: 一、集团公司于2008年1月31日以所持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6000 万股(占当时本公司总股本的6.22%),就集团公司向中国银行无锡分行提供了32,000万元最高额质押担保。(详见2008 年2月5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根据本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2007年12 月31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5股(详见2008 年4 月2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同时2009年3月9日以及2010年3月8日集团公司持有的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部份可以流通(详见2009 年3月4日及2010年3月2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因此集团公司于2010年12月29日解除上述质押担保合同时限售流通股数量已变更为7,793.775万股、无限售流通股数量变更为3,306.225万股,共计11,100万股。 二、签订新的质押担保合同。集团公司以所持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7,793.775万股和无限售流通股3,306.225万股共计11,1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22%),向中国银行无锡分行提供了33,000万元最高额质押担保。该股权质押担保事宜经江苏省无锡市锡城公证处(2010)锡证经内字第11333号公证书公证,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日为2010年12月29日。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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