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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证监会处罚四川金顶和华伦集团
1月6日,证监会在媒体通气会上公布了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678.SH)和华伦集团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的行政处罚结果。
经证监会调查,四川金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09年1月7日发生的4000万元对外担保信息。
具体为:四川金顶为富阳市鹳山电缆电线有限公司向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000万元提供担保,为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0万元提供担保,为大股东华伦集团向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0万元提供担保。
且四川金顶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借款信息。
四川金顶2008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借款信息。具体为:四川金顶全资子公司仁寿水泥2008年向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借款4919万元,四川金顶2008年向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借款1300万元。
证监会认定,四川金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6条和第67条的规定,应按照《证券法》第193条予以处罚。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四川金顶时任董事长陈建龙,部分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公司时任执行总经理成志红、副总经理袁平和财务总监杜受华。
证监会决定,对四川金顶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陈建龙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成志红、袁平、杜受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同时,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还介绍了华伦集团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
经查,2008年8月29日,华伦集团累计卖出“四川金顶”1827.32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23%,减持超过5%(根据《证券法》要求,持股超过5%以上的股东,每增减持股比例达到5%,应进行报告和公告。)华伦集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华伦集团时任董事长陈建龙。
证监会认定,华伦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的规定,应按照《证券法》第193条予以处罚。证监会决定,对陈建龙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因华伦集团破产重整,不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通过本次处罚,中国证监会再次提示广大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监会将继续加强监管,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及时性和信息披露质量,严肃查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提升市场诚信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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