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证监会不再审批外资代表处地址变更
2011-02-25 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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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证监会不再审批外资代表处地址变更

中国证监会25日发布公告称,对于《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取消的“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审批”项目,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不再审批。

公告称,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变更地址的,应在完成工商地址变更登记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外资代表处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备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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