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银保新规出台 将建首问负责制
2011-03-14 07: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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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银保新规出台 将建首问负责制

2011年03月14日 02:21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字体:大 中 小】 网友评论


第1页:银保新规出台 将建首问负责制 第2页:中国保监会和银监会要求银行与保险实行首问负责制
  昨天,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下称《指引》),要求银行和保险公司建立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的首问负责制。

  近年来,银保渠道已成为人身险三大销售渠道之一,来自该渠道的保费收入占人身险保费近50%。不过,银保业务结构不合理、内含价值低等问题较突出,销售误导、账外违规支付手续费等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部分保险公司和银行盲目追求规模,对销售人员培训不到位,有些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在销售过程中采取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与存款混淆、隐瞒风险和费用扣除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致使“存单变保单”的事件屡有发生。

  “这些问题客户投诉比较集中,社会反映强烈,如不妥善整治,不仅会对银保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还会影响保险业和银行业的声誉。”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2006年,银、保两大监管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2010年又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文件,对银保市场加以规范。为进一步加强监管协作,两大监管部门共同出台了《指引》,针对银保业务经营管理的关键环节和主要风险点,予以全面系统地规范。

  《指引》首次提出“首问负责制”,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指引》还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将商业银保业务中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作为重大事件,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共同信息披露机制和定期交流机制。

  《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已签订的代理协议与之要求不符的,须于3月31日前完成修订工作。

新华网北京3月13日电 近日,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要求各保险公司调整和优化银保业务结构,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管控,银保双方实行首问负责制。

  近年来,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速,通过银行渠道销售的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总量近50%。但是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业务结构不合理、内含价值低,销售误导、账外违规支付手续费等。

  《监管指引》围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标,按照银保业务经营管理的流程,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银保市场进行规范:

  规范银保合作,提高合作关系的稳定性。首先,要求保险公司和银行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其次,规范银保合作协议的签订方式和协议内容。第三,要求银保双方维护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

  加强机构和人员资格管理,提高银保业务准入门槛。规定商业银行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规范银保产品管理,确保向客户销售的保险产品依法合规。要求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应是按照保监会有关规定,经过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产品。明确保险单封面印制要求,以及保险合同应具备的要件。

  加强代理费用管理,防止商业贿赂风险。一是明确代理费用支付方式。二是加强代理费用财务管理。三是严禁给予、收取或索要协议外利益。

  明确保险公司和银行责任划分,防止因责任不清相互推诿。明确银行是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负责在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对销售过程承担管理责任,对误导销售、错误销售等行为负责。要求银保双方建立应急机制,实行首问负责制。

  加强对销售行为的管控,防范和打击销售误导。围绕售前、售中、售后三个环节,加强对销售行为的管控。

  强化银保财务核算管理,防止粗放经营和恶性竞争。要求保险公司建立银保业务财务独立核算及评价制度,科学制定银保财务核算和业务激励政策,强化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要求银行要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和代理费用进行独立核算。

  加强监督检查和同业交流,提高制度执行力。明确保监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保业务实施监督检查。要求保险业和银行业监管部门间、市场主体间、行业协会间加强信息交流,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上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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