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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医药: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 的报酬。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 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2 (一)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任职资格 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 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所自收到有关 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
3 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 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 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 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4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或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 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 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待办理事 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 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 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5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 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 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 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 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6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 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 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 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 或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本公司的名 义与有关部门、机构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公司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 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7 第二十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本制度规 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制度的。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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