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发改委通知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
2011-05-12 2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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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发改委通知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

 发改办价检[2011]105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月16日,我委发布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随即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658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从5月1日起已经施行,为了确保该项《规定》得到切实贯彻执行,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行提醒告诫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辖区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学习解读《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事先提醒告诫,防范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发生。

  二、加强工作指导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指导,包括销售商品房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申报价格和“一套一标”的办法,采用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手册或者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电脑查询标示的注意事项等。深入细致地引领、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各项工作,让消费者看得明白买得放心。

  三、逐一进行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近期要集中人力和时间,迅速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本地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销售的商品房,实行拉网式排查,确保每个新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每个正对外公开发售的楼盘、每套出售的新建商品房都检查到位,无一遗漏,不留空白。

  四、明确检查重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要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列行为:

  (一)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

  (二)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三)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四)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

  (五)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

  (六)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以标明的费用;

  (七)违反公平、公开、自愿选择原则,单独或者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

  (八)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九)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五、工作方式方法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可以采取直接检查、下查一级、交叉检查,依靠群众举报提供线索、从售楼广告寻找线索和主动检查发现线索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集中统一行动与分散编组检查相结合,约请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报道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六、依法严厉处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严惩和公开曝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每套处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通过严厉惩处,切实保障《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贯彻执行。

  各地贯彻《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取得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检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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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3 08: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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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房企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作者:陈莹莹来源:新华网  2011-05-13 07:54:00【大小:+ -】【打印】【评论】
财经时评:
物价难言拐点 银行中间业务勿催肥 控通胀现积极变化 如坐针毡的榨油商 无所事事的信贷员   发改委12日公布通知要求,为了确保《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得到切实贯彻执行,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本地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销售的商品房,实行拉网式排查,确保无一遗漏,不留空白。

  通知指出,要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标示信息不全、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另行收取未予以标明的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进行价格欺诈以及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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