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将路桥公司逐出资本市场
2011-06-17 12: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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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将路桥公司逐出资本市场

  我在几年前就开始关注中国的路桥收费问题,先后在《经济学家茶座》、《文汇报》和《解放日报》等报刊发表过几篇文章。最近,在通胀背景下讨论中国高物流成本时,央视、人民网等媒体连续曝光公路高收费、乱收费现象。也看到物流业主管部门出来辩解,强调近年来中国物流业发展带来的业绩。我觉得,要厘清公路高收费、乱收费现象,必须讲清楚以下三个问题:造路、造桥的资金应从哪里筹措?路权是公权还是私权,如果是前者,那么,它可以上市或长期转让吗?有必要生造出一个具有自然垄断倾向的路桥行业吗?这三个问题环环相扣,我将做一个整体性的简要回答,并得出我的基本结论。

  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我们需要修路架桥,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修路架桥就需要资金。主张路桥公司上市或转让经营权的人会说,这就是在筹集资金啊。我的观点是,在居民具有较高储蓄倾向的中国,修路造桥的资金,除了部分从财政收入中拨付,主要还应从发行债券和银行贷款中来。通常的做法就是贷款或发债修路,收费还贷(债),一旦还贷结束,就停止收费,还高速公路公共物品的本来面目。而且,由于高速公路的消费可以分割,在现实生活中,每辆车行驶导致的道路损耗,是按行驶里程通过汽油价格,或按年度向每辆车收取养路费而得以弥补的。修路成本、使用成本及其补偿一清二楚。如此简单的问题,何以搞得那么复杂,就是因为筹资方式选择错误造成的。

  现在有两种比较典型的错误方式:其一,收费还贷的期限已到,但路权(公路的经营权)已被卖给一家公司,这一买卖合同的时限未到,还得让这家公司继续收费。上海的沪嘉高速公路就属于这一情形。到该高速公路通车15年,即2003年的时候,已累计收取通行费和经营收入9亿多元,是其动态投资2.3亿元的4倍左右。然而,由于这条高速公路的路权被卖给了一家公司,合同期限到2023年,因此,收费口公告牌告示:收费至2023年结束。至此,大致推算,这条高速公路的通行费和经营收入将达到20多亿元。真是很难找到如此稳定的、高收益的固定资产投资。

  其二,以某一条或几条高速公路的路权为经营对象,并对其进行溢价,成立上市公司。显然,这一被溢价路权的期限,是大大超过收费还贷期限的。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有19家路桥管理类上市公司,它们以路桥收费为主业,近年来随着公路收费的节节攀升,其收益亦在暴涨。宁沪高速2010年年报坦承,收费公路毛利润率高达73.77%。四川成渝同年的年报则显示,这家公司及其属下3家分公司,营业利润率最低的也有53%,最高的达70%,平均达到66%。这样的利润率已远超地产、券商等行业的利润率。

  显然,这两种方式是以路权交易为基础的。政府与公司交易路权,或以路权为经营对象发起成立上市公司,都以赋予公司对高速公路收费的权利为前提。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第一,高速公路的路权是公共权利(公权)还是私人权利(私权)?显然,高速公路的路权是公权。这是因为,高速公路建设在公有的土地上,其建设资金部分来自财政拨款;高速公路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只有当其作为公共物品存在时,才能达到最大化的效率,同时达到最大化的公平。

  第二,公权可以如此这般给予公司盈利吗?答案无疑是否定的。这些拥有高速公路收费权的公司,形成了一个自然垄断行业:用收费权排他,不给钱就不让过;收费权本身又是很高的进入门槛,进而形成非竞争性。就像美国经济学家曼昆所说,不拥挤的收费道路是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自然垄断。而且,高速公路是不能移动的,有收费权的高速公路行业具有典型的区域垄断特征。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较少有路权的市场化交易,或让高速公路上市的案例。人们的担心是,公共权利、公共利益不能成为私人机构的“摇钱树”;不能在防止或解决垄断问题的同时,再活生生地造出一个自然垄断行业。不幸的是,这样的事情在中国发生了。

  进一步证明路桥行业具有自然垄断倾向的方法,是看其行业的收入水平。多年来,高速公路从业者的高收入就被舆论诟病,尽管这些报道一再遭到否认。还有消息说,路桥公司采取收费岗位外包的措施,将平均收入水平降下来。但是,从19家路桥公司2010年的年报可以发现该行业不合常理的高收入。以宁沪高速为例,这家公司现有3666名员工,仅计算月薪、绩效工资及福利,人均税前年收入约为8.6万元;如果计入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福利,人均税前年收入达到10.5万元,即便扣除公司高管的高薪,人均薪酬仍有10.2万元/年。与这一收入形成反差的是,与这一收入水平相应的岗位,对个人学历和技能要求并不高。在人均税前年薪10.5万元的宁沪高速的员工中,95%是收费作业员、工程养护人员和服务区人员,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到一成。我在前些年的文章中写道,从高速公路收费这一工作所需要的业务技能和劳动强度看,其收入没有理由比餐馆服务员的收入高。但事实并非如此。

  经济学告诉我们,高利润、高收入通常来自创新、风险和垄断。显然,路桥公司利用自然垄断的高速公路盈利,获得了不正当的行业利益。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我们为什么要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生造出这样一个自然垄断行业?难道不生造这个行业,就没有这几万公里的高速公路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此,笔者的结论很简单,停止新的高速公路上市和公路经营权转让;设计路桥公司退市方案,以及提前终止现有路权转让方案,尽快还路于民,在可预见的将来,使中国高速公路成为公共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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