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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次拟出售资产为欧美工业园4、5、7、10号标准厂房。本次拟出售资产交易评估基准日为2010年12月15日。评估值为8441.32万元,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为8455万元。
2、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出售。
3、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本次出售资产概述
(一)交易标的及交易内容
本公司所有的4、5、7、10号标准厂房,坐落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25号;总建筑面积为33373.5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54144.29平方米;用途为工业房地产。以2010年12月15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评估值为8441.32万元。
本公司与长春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源房地产公司")于2011年7月1日签订出售资产《协议书》,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8455万元将标的资产出售给金源房地产公司。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交易对方金源房地产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出售资产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出售资产交易对方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长春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25号
办公地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何金柱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220108020001258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三级。本公司标准厂房租赁,美术装潢服务。
股东何金柱37%、何彦君33%、何艳红30%。
(二)交易对方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项 目2010年12月31日(未审计)
资产总额214,344,694.80
资产净额70,139,703.94
营业收入12,030,061.32
净利润-3,411,347.65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4、5、7、10号标准厂房,坐落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25号,总建筑面积为33373.5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总面积为54144.29平方米,用途为工业房地产。
1、土地状况
宗地编号估价基准日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证号或权属证明宗地位置证载土地面积(平方米)纳入本次估价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估价基准日实际用途他项权利状况地号土地级别
宗地一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经开国用(2002
)字第000163号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25号17,386.9017,386.90工业用地无1953-
9-15五级
宗地二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经开国用(2002
)字第000164号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25号12,192.6012,192.60工业用地无1953-
9-14五级
宗地三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经开国用(2004
)字第000036号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群街以西、乙六路以东2191110,736.40工业用地无1953-
9-25五级
宗地四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经开国用(2007
)字第0710
04054号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街以东、浦东路以北56,57713828.39工业用地无41五级
合计108,067.554,144.29
2、建筑物状况
房地产名称用途证号建筑面积(㎡)总层数结构他项权利状况
5号
厂房工业
用房房权证长房权字第4090002999号8870.111钢混未设定
10号
厂房工业
用房房权证长房权字第4090002998号6275.411钢混未设定
7号
厂房厂房房权证长房权字第4090002389号8197.971钢结构未设定
4号
厂房厂房无10030.041钢混未设定
合计33373.53
3、出售资产取得时间及经营情况说明
公司取得厂房时间为2005年6月,基于公司业务发展状况及受标的资产周边工商业发展状况影响,近年仅对部分厂房自用或出租。
(二)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以2010年12月15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评估值为8441.32万元。基准日标的资产账面净值5342.96万元,评估增值3098.36万元,评估增值率57.99%。
标的资产的土地估价由吉林信达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土地估价报告》编号(吉)信土(2010)(估)字第046号;标的资产的房地产估价由吉林信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为吉信达2010021014号。
评估机构:吉林信达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执业范围为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吉林信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资质等级为房地产估价一级。
四、出售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出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位于长春经技术开发区欧美工业园区内4、5、7、10号标准厂房,建筑面积总计为33,373.53平方米,转让价款总计为8455万元。
(二)受让方同意将诚意保证金8455万元直接转为交易价款。
(三)受让方将转让款支付给出让方后,出让方、受让方应共同办理4、5、7、10号标准厂房交接手续。因办理上述厂房权属变更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四)出让方将4、5、7、10号标准厂房转让给受让方后,因上述四栋厂房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五)本次交易经出让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协议正式生效。
五、出售资产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4、5、7、10号标准厂房于2005年由金源房地产公司及长春东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公司通过协议方式以资抵债而来,协议签订后因各种原因产权证迟迟未办理过户手续,公司一直与金源房地产公司积极协商解决办法,最终决定将4、5、7、10号标准厂房出售给金源房地产公司,以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并且,标的资产的使用效率与资产收益率一直较低,处置该项资产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结构。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资产出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拟进行的资产出售,买卖双方主体资格合法、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拟出售的资产不存在交易上的法律障碍、对该部分资产作出估价报告的土地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估价师均具有法定资格资质,本次资产出售在经合法程序决策后可以实施、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二)出售资产的《房地产估价报告》
(三)出售资产的《土地估价报告》
(四)出售资产《协议书》
(五)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七月二日
该贴内容于 [2011-07-03 11:26:52] 最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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