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1-07-17 09: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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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及每10股分配比例: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扣税前0.20元,扣税后0.18元。

  股权登记日:2011年7月18日

  除权(除息)日:2011年7月1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7月25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1年5月26日召开的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发放年度:2010年度;

  发放范围:2011年7月1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利润分配方案:2010年,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256,011,703.41元,公司决定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元(含税),按总股本41535万股计算,即分配利润 83,070,000.00元。公司将剩余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172,941,703.41元结转至下一年度。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股权登记日:2011年7月18日

  除权(除息)日:2011年7月19日

  红利发放日:2011年7月25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1年7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中国青旅集团公司、中青创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三家股东以外的机构投资者、居民企业及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机构投资者及居民企业股东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自然人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

  4、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18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次红利发放日(2011年7月25日)前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并由该等机构、场所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2 元。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8层证券部

  邮政编码:100007

  咨询电话:010-58158717、58158702

  传真:010-58158708

  联系人:王蕾、卜艳霞

  七、备查文件目录

  本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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