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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天价利息涉及股权之争 建设银行与新星各执一词
新星化工冶金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新星化工”)与建设银行(601939)深圳分行(下称“建行深圳分行”)的股权之争愈演愈烈。
近日,有媒体报道,建行深圳分行坚持已经跟新星化工签订了“期权财务顾问协议”,建行对拟上市的新星化工拥有3%比例引入投资者的期权。而新星化工董事长陈学敏称这份协议并不属实,双方根本没有签订,只是建行深圳分行单方面强迫执行,据此,新星化工向法院提出诉讼,双方即将“对簿公堂”。
建行深圳分行称,所谓期权财务顾问协议,是一项为配合支持新成立的建行深圳分行投行部,而新增的咨询服务协议,由客户自愿通过协议安排给予银行的一个指定投资者在未来时间投资的权利。
建行深圳分行认为,银行对这项期权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与贷款合同无关联关系,该业务也未增加企业的财务成本。
据了解,深圳银行同业也已先于建行深圳分行推出该类业务。截至今年7月,与该行签署期权财务顾问协议的14户,均是双方自愿签署的。而推出该类业务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存在的上市需求,但在早期大多得不到有效支持与辅导的难题,银行可以通过整合区内创投、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资源,配套提供券商辅导之前的咨询服务支持。
此外,建行深圳分行也对上述报道中提及陈学敏所指出的“贷款3000万需还6900万”的说法提出异议;其中2688.82万元的股权性收益,是陈学敏按照自己单方面的股权叫价(1%对应1000万元)视同银行自己入股后的溢价部分,建行深圳分行尚未指定投资者入股,更谈不上实际取得这部分收益。而另一部分835.32万元违约金,是根据有效期权协议的约定计算得出,属违约方应当支付给守约方的违约成本。扣除这两项,其贷款3000万两年支付的成本不足300万元。
据报道,陈学敏已经就期权财务顾问协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解除期权协议。而建行深圳分行则称,按照协议约定提出违约金反请求,目前仲裁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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