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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远方信息:公司全资控制企业远方慧益民事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06 证券简称:远方信息 公告编号:2021-035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控制企业远方慧益民事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下属全资 控制企业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远方慧益”)于2019 年4月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就与陈伟等10名转让方关于慧景科技股权转让纠纷 事项提起诉讼,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但后根据法院管辖权裁定,该案移 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4月24日远方慧益收到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 法院受理陈伟等9名被告提起的反诉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浙0105民初 8604号)。2020年10月12日,远方慧益收到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 浙0105民初860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浙0105民初86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远方慧益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市中院”) 提起上诉。
近日,杭州市中院已就本案作出二审判决。案件详情及前期进展情况,请见公司 分别于2019年4月17日、2020年4月27日、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0月3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控制企业远方慧益提 起民事诉讼的公告》(2019-009、2020-011、2020-041、2020-047)。
一、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1、上诉人: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被上诉人:陈伟、翁德强、尉培根、谭华、高国权、周奇娟、郑月红、程兰珍、 李方新、杭州懿成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4、上诉请求:
(1)撤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5民初86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和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远方慧益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市中院提起上诉。2021年8月30日,公司收 到了杭州市中院作出的(2020)浙01民终11055号《民事判决书》。
(一)判决结果:
1、维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5民初86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 除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杭州懿成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 伟、翁德强、尉培根、谭华、高国权、周奇娟、郑月红、程兰珍、李方新于2017年6 月5日签订的《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陈伟等就杭州慧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收购协议书》;
2、撤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9) 浙0105民初86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3、杭州懿成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返还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股权转让款43378600元、陈伟返还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 让款16600000元、翁德强返还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款 1992000元、尉培根返还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款1626800 元、谭华返还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款996000元、高国权 返还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款830000元,上述款项限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4、驳回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4319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36962元,由杭州远方 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70608元,由杭州懿成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负担242909元,陈伟负担92956元,翁德强负担11155元,尉培根负担9110元, 谭 华负担5577元,高国权负担46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4273元,由杭州远方慧益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39433元,由杭州懿成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241905元,陈伟负担92571元,翁德强负担11109元,尉培根负担9072元,谭华负 担5554元,高国权负担4629元。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懿成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伟、翁 德强、尉培根、谭华、高国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
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判决书其他事项
另外,杭州市中院认为:2018年8月13日慧景科技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 由远方慧益推荐的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均告落选,且在远方慧益向陈伟等被上诉 人发送书面通知后仍未得到纠正或弥补,致使远方慧益签订《收购协议》的合同目的 不能实现,陈伟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远方慧益有权解除《收购协议》。
在陈伟等被上诉人向远方慧益支付股权转让款后,远方慧益有义务将在案涉《收 购协议》项下取的慧景科技股份予以返还。远方慧益自愿撤回对周奇娟、郑月红、程 兰珍、李方新的上诉请求,系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予以认可。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除已经披露的诉讼及仲裁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收到其它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资料。
四、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判决结果,公司将积极敦促被上诉方及时履行相应返还义务,相应股权将转 做债权处理。
本次二审判决结果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但不会产生重大 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法院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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