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中央政策细化 督促地方落实保障房建设
2011-09-30 20: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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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央政策细化 督促地方落实保障房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于30日最新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多位专家和业内人士认为,《意见》在四季度来临之前的节点发出,表明了中央层面对于完成今年及之后的保障房项目建设的决心。更重要的是,《意见》细化了保障房建设分配的各个环节,有利于全国保障房建设机制更统一、更规范。

  督促各地建设更规范

  《意见》明确了我国保障房建设的基本原则。即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北京市房协秘书长陈志对此分析表示,《意见》将促使各地保障房项目的建设、分配等机制都更加规范和明确。“以前大家都是各干各的,未来肯定会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运行机制和标准。”而《意见》对于建设、资金、分配等各个环节的细化,也明确了各个职能部门的分工,有利于各地、各部门“一盘棋”,确保保障房项目建设不仅能顺利完成,且能落实完成的更到位、更深化。

  大力推动公租房建设

  另外,《意见》还强调,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明确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

  多位专家及业内人士指出,公租房建设的资金问题,一直都是保障房项目建设中的难题。而《意见》明确了公租房建设的重要性,更能引起各地方政府的重视,同时加大对于公租房建设的资金、土地、及其他政策的支持。根据《意见》,发展公租房,的确对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引导合理住房消费、缓解群众住房困难,实现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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