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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RQFII试点启动 初期额度2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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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2-17 21:2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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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RQFII试点启动 初期额度200亿元
[编者按]筹备已久的RQFII业务试点正式启动。证监会、央行、外管局昨日联合发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香港子公司作为试点机构开展RQFII业务。该业务初期试点额度约人民币200亿元,试点机构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的资金不超过募集规模的20%。
[名词解释] “小QFII”,主要是指境外人民币通过在港中资证券及基金公司投资A股市场,即放宽境外人民币或外汇经由此类机构来内地投资A股等市场其发行方式有两种:1、通道性质,即通过渠道去投资A股;2、集合理财性质。
【页面导读】
RQFII试点启动 初期额度200亿元(本页)
QFII资格及额度审批将加快
内地开启“小QFII”试点 将研究进一步扩大可能
RQFII试点办法颁布 境外人民币投资境内证券开闸
首批200亿元小QFII试点开启 投资股票资金不超20%
小QFII启动在即初期试点额度200亿
RQFII的启动有利境外人民币回流
证监会关于实施RQFII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个股影响】
小QFII试点办法发布 15只券商股获益最大
RQFII试点启动 初期额度200亿元
⊙记者 马婧妤 孙霖
筹备已久的RQFII业务试点正式启动。
证监会、央行、外管局昨日联合发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香港子公司作为试点机构开展RQFII业务。该业务初期试点额度约人民币200亿元,试点机构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的资金不超过募集规模的20%。
RQFII业务,是指符合资质的机构运用其在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在经批准的人民币投资额度内开展的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该项业务试点,试点初期将从对境内证券市场较为熟悉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做起。
根据《试点办法》,试点机构应具备如下资格条件: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香港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申请人境内母公司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在资产托管方面,试点机构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应当委托具有QFII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在投资运作方面,试点机构可以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于人民币金融工具,为控制风险,试点初期不少于募集规模80%的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类债券及固定收益类基金,不超过募集规模20%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在监督管理方面,证监会依法对试点机构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央行依法对试点机构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外管局依法对香港子公司的投资额度实施管理,央行会同外管局依法对资金汇出入进行监测和管理。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试点办法》颁布实施后,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将陆续发布,RQFII额度也会很快发放,待此试点顺利启动和开展后,证监会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论证进一步扩大试点的可行性。他透露,目前符合申请该业务条件的机构大约有8到9家。
分析人士认为,RQFII试点启动会为A股带来资金面的利好,但其额度有限,A股不会因此发生方向性和实质性的变化。
QFII资格及额度审批将加快
⊙记者 马婧妤 孙霖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昨日透露,鉴于外汇压力减小,证监会已与有关部门沟通并达成共识,下一步将加快QFII资格和额度的审批。
据介绍,截至12月2日,QFII账户总资产规模合计2655亿元,其中银行存款、股票和债券(国债、公司债、可转债)占比分别为12.2%、71.9%和13%,QFII持股市值约占A股流通市值的1.07%。
今年10月,我国外汇占款近三年首次出现负增长,国际收支压力有所降低。该负责人表示,由于外汇压力减小,证监会已与有关部门沟通并达成共识,下一步将加快QFII资格和额度的审批。
QFII制度是我国在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背景下,有选择、有限度引进外资,开放我国资本市场的过渡性安排。2002年,中国证监会与人民银行共同颁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QFII试点开始实施。2006年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管局共同颁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将QFII额度从100亿美元增加到目前的300亿美元。
上述负责人评价,QFII制度实施以来,整体投资运作平稳,增加了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资金来源,也推动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内地开启“小QFII”试点 将研究进一步扩大可能
周锐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12月16日电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16日联合发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允许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作为试点机构,运用其在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
中证监相关负责人表示,“小QFII”初期试点额度约200亿元人民币,待此试点顺利启动和开展后,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论证进一步扩大试点的可行性。
2010年8月,中国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香港公布多项支持当地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就包括投资者期盼多时的“小QFII”。今天公布的《试点办法》就“小QFII”试点机构的资格条件、投资运用等事项作出安排。
《办法》规定,“小QFII”试点初期将从对境内证券市场较为熟悉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做起,参与机构应具备4项条件: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香港地区有关从业资格要求;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重大处罚;申请人境内母公司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在资产托管方面,《办法》规定,试点机构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应当委托具有QFII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
在投资运用方面,《办法》要求,“小QFII”试点初期,不少于募集规模80%的资金应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类债券及固定收益类基金,不超过募集规模20%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
中证监相关负责人表示,“小QFII”试点将是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的又一重要途径,对于优化人民币回流机制、丰富境外人民币投资产品、促进人民币离岸业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RQFII试点办法颁布 境外人民币投资境内证券开闸
赵晓辉 王宇 新华网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16日联合发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这意味着境外人民币投资境内证券市场正式开闸。
据介绍,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境内证券的试点将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开始,运用其在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在经批准的人民币投资额度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初期试点额度约200亿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待此试点顺利启动和开展后,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论证进一步扩大试点的可能性。
在投资运作方面,试点机构可以投资人民币金融工具,为控制风险,试点初期不少于募集规模80%的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类债券记固定收益类基金,不超过募集规模20%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
根据试点办法,试点机构应具备如下资格条件: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香港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申请人境内母公司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是继央行发布《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后,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的又一重要途径,对于优化人民币回流机制、丰富境外人民币投资产品、促进人民币离岸业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批200亿元小QFII试点开启 投资股票资金不超20%
朱宝琛 证券日报
记者16日获悉,证监会、央行、外汇局联合发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允许符合一定资格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作为试点机构,运用其在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小QFII”初期试点额度为200亿元人民币,待此试点顺利启动和开展后,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论证进一步扩大试点的可行性。
2010年8月,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香港公布多项支持当地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就包括投资者期盼多时的“小QFII”。而昨日公布的《试点办法》就“小QFII”试点机构的资格条件、投资运用等事项作出安排。
据悉,为进一步推进境内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拓宽境外人民币投资渠道,近年来,证监会、央行、外汇局结合境内人民币回流问题对境外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与香港有关部门就此进行了密切的交流与沟通。《试点办法》就是在此基础上制订的。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该项业务试点,推动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跨境业务开展,支持其走出去,并促进相关市场稳定发展,试点初期将从对境内证券市场较为熟悉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做起。”上述负责人说。
根据《试点办法》,参与机构应具备4项条件: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香港地区有关从业资格要求;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重大处罚;申请人境内母公司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目前有15家机构具备条件,并在准备相关的产品。其中,与证监会沟通较多的有8、9家,估计他们到时候会来申请。”上述负责人透露。
此外,在资产托管方面,《试点办法》规定,试点机构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应当委托具有QFII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
在投资运用方面,《试点办法》要求,“小QFII”试点初期,不少于募集规模80%的资金应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类债券及固定收益类基金,不超过募集规模20%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
在监督管理方面,《试点办法》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试点机构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香港子公司的投资额度实施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资金汇出入进行检测和管理。
“‘小QFII’试点是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的又一重要途径,对于优化人民币回流机制、丰富境外人民币投资产品、促进人民币离岸业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上述负责人表示。她同时称,待此试点顺利启动和开展后,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进一步扩大试点的可行性。
小QFII启动在即初期试点额度200亿
蒋飞 第一财经日报
证监会正在协调外管部门加快QFII资格审批,研究地方社保资金和公积金账户余额进入资本市场
香港离岸人民币回流内地又添新渠道。证监会昨天正式发布了人民币QFII试点方案,将允许在香港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在港募集人民币,用于境内的证券投资业务。这也意味着将有更多长期资金进入A股市场。
日前,证监会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联合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这就是所谓人民币QFII制度,又称小QFII。与2002年开始实施的、针对外币资金的QFII制度不同的是,人民币QFII是允许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离岸市场的人民币,投资于境内证券市场。
证监会相关人士昨天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人民币QFII初期试点的额度是200亿元人民币,待此次试点顺利启动和开展后,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进一步扩大试点的可行性。
上述人士表示,为积极稳妥推进该项业务,推动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跨境业务发展,支持其走出去,并促进香港市场稳定发展,试点初期将从对境内证券市场比较熟悉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做起。在投资运作方面,试点机构可以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于人民币金融工具,为控制风险,试点初期不少于募集规模80%的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类债券即固定收益类的基金,不超过募集规模20%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
人民币QFII试点是继三类机构利用境外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之后,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的又一重要途径,对于优化人民币回流机制、丰富境外人民币投资产品、促进人民币离岸业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香港金融系统吸纳了大量人民币资金,但是可供投资的离岸人民币资金十分匮乏。人民币回流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将使得境外机构和个人更愿意持有人民币,促进人民币投资功能的发展。
同时,人民币QFII制度也将增加境内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尽管短期内资金有限,但长期来看却是重大利好。在开展人民币QFII制度的同时,证监会基金部人士透露,由于近期外汇占款出现负增长,宏观对冲压力减轻,证监会正在协调外汇管理部门加快QFII资格的审批。
目前我国已经批准了125家境外机构的QFII资格,现有106家QFII累计获批外汇额度211.4亿美元,超过总额度300亿美元的三分之二。截至12月2日,QFII账户的总资产规模合计2655亿元,其中银行存款、股票和债券的占比分别是12.2%、71.9%和13%,QFII持股市值约占A股总市值的1.07%。
证监会一位人士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外资机构对于QFII资格的审批一直很关注,“QFII是长期的价值投资者,更多的境外机构始终保持了对A股市场的热情,正在积极申请QFII资格”。
此外,在吸引长期资金入市方面,证监会还在研究地方社保资金和公积金账户余额进入资本市场的政策。“我们对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了跟踪研究,自主投资与委托投资相结合,以及市场化选聘投资机构是社保基金十年来取得年均9.17%的良好业绩的主要经验。”证监会相关人士说。
不过,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地方社保资金将来是成立新的机构统一管理,还是各自委托管理,或是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代为管理,尚无定论。证监会一位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这一问题还在研究中。
RQFII的启动有利境外人民币回流
申屠青南 中国证券报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正式启动,试点初期额度约人民币200亿元。业内人士表示,这有利于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试点初期额度虽然不高,对A股影响不大,但未来发展空间巨大。
利于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
业内人士表示,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RQFII开展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利于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
“这是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后,境外人民币回流的又一重要途径。”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开展RQFII对优化人民币回流机制、丰富境外人民币投资产品、促进人民币离岸业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机构争抢“头啖汤”
根据规定,RQFII试点机构应具备如下资格条件: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香港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内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申请人境内母公司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试点初期将从对境内证券市场较为熟悉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做起。目前在69家基金公司中,15家已设立了香港子公司,和证监会就此事沟通比较多的基金公司有8、9家,估计这些基金公司很快就会提交申请。
博时基金董事总经理赵小宝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公司RQFII产品已具框架,监管机构一旦公布政策细则以及公司获批RQFII资格及额度后,料产品很快可面世。
为控制风险,根据规定,试点初期不少于募集规模80%的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类债券及固定收益类基金,不超过募集规模20%的资金可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
也就是说,试点初期,能投资股票及股票类基金的RQFII资金最多40亿元人民币。
虽然区区40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无法在A股市场掀起波澜,但200亿额度只是RQFII探路境内证券市场的“排头兵”,让市场憧憬的是200亿背后庞大的“主力军”。
根据香港金管局的统计数字,截至9月底,香港人民币存款达6222亿元。在年初,这一数字仅为3150亿元。香港坐拥大量人民币存款,且投资出路不多,每次有人民币基金出笼,虽然回报并非可观,但散户均反应热烈。业内人士称,RQFII的推出,不仅有助于拓宽停留在香港的人民币的投资渠道,而且也有助于增强资本市场流动性。
证监会关于实施RQFII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
证监会网站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工作,现就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试点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资金来源说明及境内证券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募集资金来源、拟申请投资额度、拟发行基金或产品情况、资产配置、投资研究团队、合规监察及其他后台运营安排、境内外托管人、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公司等。
《试点办法》第七条第(十)项“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最近3年是否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罚的意见、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有关资格条件要求的意见。
根据《试点办法》第七条报送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申请材料须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鉴证。申请材料用英文书写的,应当提供中文完整译本,财务报告可仅翻译审计师意见和主要报表。
二、取得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的试点机构(以下简称试点机构)应当在人民币账户开立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正式托管协议。
三、试点机构应当委托托管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获批的人民币账户一一对应。
试点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并对其开立的证券账户负管理责任。
四、试点机构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和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试点机构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五、试点机构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在获批的投资额度内,不超过募集规模20%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不少于募集规模80%的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类债券及固定收益类基金。
六、试点机构的境内证券投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内容。试点机构的境内母公司应当加强对试点机构的风险管理。
七、每个试点机构可以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不超过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证监会网站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10月25日第282次主席办公会议、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12月5日第14次行长办公会议、国家外汇管理局2010年11月16日第2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郭树清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易纲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的行为,促进证券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子公司),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三条香港子公司投资境内证券市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香港子公司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香港子公司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香港子公司的投资额度实施管理,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局依法对资金汇出入进行监测和管理。
第五条香港子公司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应当委托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委托境内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
香港子公司可以委托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第六条香港子公司申请开展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资金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财务稳健,资信良好;
(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香港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
(三)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
(四)申请人境内母公司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香港子公司申请开展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资金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原因、申请人基本情况、境内证券投资计划等,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做出承诺;
(二)机构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香港证券监管部门核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最近3年是否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罚的说明;
(五)申请人的主要人员符合香港地区有关从业资格要求的证明;
(六)资金来源说明及境内证券投资计划;
(七)申请人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八)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九)与境内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十)法律意见书;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对香港子公司的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取得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的香港子公司应持下列材料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
(一)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说明、境内证券投资计划等;
(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公证的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国家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香港子公司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香港子公司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其境内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香港子公司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监督香港子公司的境内证券投资运作;
(三)办理香港子公司资金汇出入等相关业务;
(四)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五)向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报送相关业务报告和报表;
(六)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香港子公司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人民币金融工具,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要求,投资品种和比例由中国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确定。
香港子公司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香港子公司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应当遵守中国境内关于持股比例、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监管规则的要求。
香港子公司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通过托管银行向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资金汇出入等信息。
第十三条香港子公司应当按照投资额度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资金汇出入。
香港子公司可以人民币或购汇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
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依法可以要求香港子公司、境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机构提供香港子公司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询问、检查。
第十五条香港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
(一)变更境内托管人;
(二)变更机构负责人;
(三)调整股权结构;
(四)调整注册资本;
(五)吸收合并其他机构;
(六)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七)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八)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香港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一)变更机构名称;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期间,香港子公司可以继续进行证券投资,但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为需要暂停的除外。
第十七条香港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登记证分别交还发证机关:
(一)申请人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1年内未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的;
(二)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的;
(三)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香港子公司及境内托管人在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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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RQFII开闸 多家基金公司递交申请 2011-12-19 08:17 来源:中国证券报 字号:12 14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16日联合发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香港子公司作为试点机构开展RQFII业务。对此,多家在香港设有子公司的基金公司均表示,此前已经为推出RQFII产品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并向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递交了初步申请,待公司获批RQFII资格及额度后,预计产品可很快面世。
十余家基金公司具备申请资格
根据《试点办法》,试点机构须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据粗略统计,目前69家基金公司中,14家已经设立了香港子公司,其中绝大多数都已取得了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即俗称的第九号牌照。
香港证监会副行政总裁张灼华日前透露,目前已有十多家券商和基金公司向香港证监会提交了发行人民币基金的申请。按照程序,符合条件的公司须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获批外汇管理局额度,再到中国人民银行开户成为RQFII,而之后的RQFII产品则由香港证监会审批。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目前有八、九家基金公司对此项业务较为关注,其中易方达、博时、大成、汇添富等公司此前曾明确表达过对此业务的兴趣,并表示已做了相应的准备。
汇添富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高潮生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汇添富香港公司已经做好了所有的前期准备工作如分销管道、托管银行的选择等。多家基金公司也都透露,此前公司的RQFII产品已具框架,待公司获批RQFII资格及额度后,预计产品可很快面世。
对A股短期刺激有限
根据《试点办法》,RQFII业务初期试点额度约人民币200亿元,其中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的资金不超过募集规模的20%,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的资金不少于募集规模的80%。
按此计算,初期可投资于A股市场的资金不超过40亿元。尽管部分市场人士认为,RQFII《试点办法》出台是16日刺激市场反弹的重要因素,但多数观点认为,短期而言,RQFII试点对A股的实质刺激作用有限。基金研究机构理柏表示,相对于A股市场规模而言,RQFII所能提供的人民币金额相对有限,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在A股市场环境不理想的背景下,后续所公布的RQFII规模和进度估计很难给A股市场带来实质性的振奋与刺激。
但200亿元额度只是开始,这个数目仅占到香港人民币存款的1/30,市场更为憧憬的是未来RQFII投资额度的进一步放开。根据香港金管局的统计数字,截至今年9月底,香港的人民币存款达到6222亿元,而在年初,这一数字仅为3150亿元。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待试点顺利启动和开展后,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论证进一步扩大试点的可能性。由于香港坐拥大量人民币存款,而投资出路不多,因此业内人士也预期,首批RQFII产品的推出,有可能会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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