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上市等于暴利的时代已经过去
2012-04-10 07: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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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上市等于暴利的时代已经过去


2012年04月09日 01:10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由于创投私募等机构账面投资回报的下滑,“上市=暴利”的时代已经过去。

  这是创投与私募研究机构清科研究中心最新发布的《2012年第一季度中国企业上市研究报告》中所得出的观点。

  由于2012年第一季度IPO总量下降,当季度VC/PE(创投/私募)支持的中国企业上市数量和融资额同步减少,仅32家具有创投和私募股权投资支持的中国企业在境内外市场上市,融资金额为32.32亿美元,与2011年第一季度相比上市企业数量减少15家,融资额减少65.9%。从境内市场平均发行市盈率来看,自2011年以来,境内市场上市企业平均发行市盈率整体呈下滑趋势,2011年年内深圳中小企业板发行市盈率由1月的67.80倍跌到12月的37.87倍,上海证券交易所由1月的71.14倍跌至12月的32.08倍,深圳创业板则由1月的87.35倍跌至12月的37.72倍,在三个市场中跌幅最大。

  与此同时,随着二级市场估值的回归,VC/PE境内IPO退出账面回报倍数也呈现下滑,32家VC/PE支持的上市企业为其背后的75支VC/PE投资基金仅带来4.24倍的平均账面投资回报。境内上市的企业为VC/PE带来平均账面投资回报为4.48倍,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平均账面投资回报为5.95倍,深圳创业板和深圳中小板分别为投资者带来5.02倍和3.89倍的投资回报。海外方面,上市的企业为投资者带来的平均账面投资回报为1.83倍。

  而此前,在2011年上半年及2010年,月平均7.00-8.00倍甚至动辄上10.00倍的回报水平也屡见不鲜。

  数据表明,第一季度境内资本市场的平均账面回报全线下降,其中创业板本季度5.02倍的回报更令市场跌破眼镜。

  自2009年年底开闸以来,创业板一路高歌猛进,不仅市盈率处于较高水平,而且其丰厚的平均账面投资回报也令投资者收益颇丰。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的创业板平均账面投资回报分别为7.48倍、10.90倍和7.81倍,相比之下,本季度的回报水平成为创业板两年来的最差水平。

  清科研究中心张琦认为,二级市场低迷,监管日益趋紧,创业板为VC/PE机构、投资者,乃至整个资本市场所编织的“美丽童话”行将落幕。

  面临IPO窘境,清科研究中心为VC/PE机构提出两点建议:第一,及时调整退出策略,对并购、股权转让等其他退出方式兼容并蓄;第二,优化投资组合,控制投资成本,适度减少对中后期以及pre-IPO项目的依赖,注重企业内在投资价值发掘和培养。

对上市公司“高送转”乱象的监管终于纳入到了证监会的视野。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表示,证监会已对近期炒作“高送转”概念中涉嫌违规的行为及典型的异常交易账户进行立案调查,目前已立案两到三起。并对部分异动公司进行提醒。为此,该负责人提醒投资者应对出现异常波动的“高送转”股票保持警惕,不要盲目跟风,防范投资风险。

  对涉嫌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高送转”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这是证监会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一个重大进步,也是郭树清主席一再强调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具体体现。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高送转”涉嫌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远非始于现在,这种现象其实早就存在,并一再受到舆论的批评。但监管部门对此一直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至上市公司“高送转”背后各种乱象丛生。比如,通过高送转来拉抬上市公司股价,为上市公司的增发保驾护航;通过高送转来帮助套牢机构实施突围;通过高送转来掩护解禁股套现等等。所以,这一次有部分“高送转”公司涉嫌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被立案调查,这并不出人意料之外,这是郭树清出任证监会主席以来监管工作出现的喜人变化。

  证监会对涉嫌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高送转”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这是很有必要的。而提醒投资者应对出现异常波动的“高送转”股票保持警惕,不要盲目跟风,防范投资风险,这一点更有必要。因为“高送转”公司股票带给后知后觉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是很大的。这类股票在“高送转”消息明朗后,或者在实施“高送转”方案后,常常会伴有股价大幅下挫风险。如和顺电器,3月22日股价最高达到34.23元,实施高送转方案后于3月30日跌到12.30元(复权价为24.80元),短短几个交易日的跌幅高达27.55%,带给投资者的损失是惨重的。所以,对于这种“高送转”股票的投资风险,投资者确实需要加以防范。

  不过,正是基于上市公司“高送转”所存在的种种乱象以及给市场带来的巨大投资风险,证监会在对有关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提醒投资者注意“高送转”股票投资风险的同时,还有必要对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加以规范,提出指导性的意见。比如,规定业绩亏损、业绩下滑的上市公司不得推出高送转方案,以避免上市公司的“高送转”行为进一步恶化公司的财务指标,拖累公司的发展。又如,对于主营业绩增长的公司,其送转股比例,不得超过业绩增长的幅度,以维护上市公司的稳步发展。再如,对于年报推出前股价异动的公司(如短期涨幅达到20%),不得推出“高送转”方案;或一年前已实施再融资方案(尤其是定增),或一年内有再融资要求的公司,不得推出“高送转”方案;此外,年报出台前后半年内有大小非解禁的公司也不应推出“高送转”方案。

  当然,由于利润分配与转增股本是上市公司自主决定的事情,所以证监会的意见只能是一种指导性的意见,不具有强制性。不过,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推出“高送转”方案的公司,证监会可要求其在推出高送转方案的同时,就高送转的理由与有关情况(包括业绩增长、近年再融资情况、有关股东买卖股票情况、大小非解禁与套现情况等)作出说明,并对情况可疑的“高送转”公司加强监管,使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逐步回归理性,减少内幕交易及股价操纵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减少市场投机炒作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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