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财政部发"财税红包" 农产品加工业税负大幅降低
2012-05-03 08: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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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财政部发"财税红包" 农产品加工业税负大幅降低

7月1日起,部分农产品加工行业税负将大幅减轻,农产品加工行业将从中受益。未来随着相关税收优惠在整个行业的推广,农产品加工业有望迎来黄金时代。
财政部昨日发布《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自7月1日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农产品加工行业将从中受益。财税部门表示,试点后大大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有利于鼓励农产品加工增值,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发展。记者了解到,未来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试点在其他农产品领域将进一步逐步推开。

  农产品购入不再自开自抵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改革呼声已久。据了解,目前农产品的购买者在购进免税农产品时,由于农产品生产者本身免征增值税,则购买者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抵扣自己的进项税额。

  国税总局表示,通过目前方法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实际上是一种虚拟的进项税额,其实质是国家对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通过税收方式给予的隐性补贴,以扶持企业发展。对于上述机制,总局表示“自开自抵扣”在实际执行中一些不利因素已逐渐体现,主要是造成购销双方相互制约的增值税征扣税链条机制失效,引发了大量的偷骗税案件。

  《通知》规定,未来对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或参照法等三种方法进行核定。

  其中投入产出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数量的控制,而成本法则侧重于农产品耗用金额的控制。税务机关对于两种方法,分别根据每月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的平均购进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三项指标和每月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两项指标进行核定。

  而对于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流通企业,扣除标准主要采取销售数量控制法核定,纳税人根据每月农产品销售数量、农产品平均购进单价和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加工企业税负减轻

  国税总局表示,未来一方面继续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改变原来的自开自抵做法,废除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既从源头上消除了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又可以强化对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真实性的合理控制。

  此外,试点后未来还能大大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有利于鼓励农产品加工增值,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发展。

  对于未来试点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国税总局亦进行了预测,表示试点后采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需要依据纳税人财务资料记录的数据及税务机关掌握的第三方数据来计算扣除标准,可能会出现核定标准不统一、税收待遇不公平等问题。对此,国税总局表示将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包括将在各级试点税务机关实行集体审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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