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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税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税后每10股现金红利0.27元。 ●股权登记日:2012年5月23日。 ●除息日:2012年5月2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5月30日。 一、通过本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2012年4月1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于2012年4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母公司2011年实现净利润170,945,743.46元,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7,094,574.35元,结转上年度未分配利润547,996,842.98元并减除2010年度利润分配额10,252,398.00元,本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691,595,614.09元。 根据《公司章程》,提议以2011年底股本34,174.66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0.30元现金红利(含税),共派现金10,252,398.00元。派送现金红利后剩余未分配利润为681,343,216.09元,结转2012年度。公司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发放年度:2011年度 3、对于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027元。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 2009 年 1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27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5、对于流通股中的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30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2年5月23日 2、除息日:2012年5月2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5月30日。 四、发放对象: 截止2012年5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派送现金红利的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753-3327282 、3338549 传真:0753-3338549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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