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韶钢松山:资本市场微博信息管理制度
2012-06-03 14: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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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韶钢松山:资本市场微博信息管理制度

(2012年5月)2012年05月30日 00:08
来源:凤凰网财经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资本市场微博信息管理制度

(2012 年 5 月 29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本市场

微博信息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东证监局《关于加强辖区资本市场微博信息管理

的指导意见》(广东证监[2012]54号)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微博用户要从维护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

加强微博信息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动接受公司资本市场微博信息的统一管

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子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部门)开设微博的

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资本市场微博信息的管理,公司董事会秘

书室为资本市场微博信息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对公司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微博开设

及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管理。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子公司办公室应指定专人

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做好此项工作。

第五条公司对以下两类微博纳入统一管理:

(一)公司官方微博,包括以公司名义和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子公司

等名义开设的官方微博;

(二)工作人员认证微博,包括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

务代表等名义开设的认证微博以及经公司批准的其他工作人员开设的,与公司相

关的认证微博。

上述开设微博的单位及个人应提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提交《开设微博申请

表》(见附件)。

第六条未经公司批准,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开设与公司相关的认证微博,不

得使用公司名称、简称、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等作为微博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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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应将纳入公司统一管理,且与资本市场相关的

微博及其管理部门和人员的信息及时上报广东证监局备案。当上述信息发生变更

时,应在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备。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建立纳入公司统一管理的微博档案,档案

内容包含微博网址、微博昵称、认证信息、主要用途、管理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等。

第三章微博的注册、信息的安全与发布

第九条纳入公司统一管理的微博实行实名注册制,对无法进行实名注册的

微博应予以关闭或停止使用。

第十条注册公司官方微博时,应规范公司官方微博昵称,昵称应至少包含

公司全称、简称、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等一项内容。

第十一条对未经公司批准,擅自使用公司上述信息作为注册昵称的微

博,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清理。对公司离职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督促其

取消与公司相关的微博认证信息。

第十二条纳入公司统一管理的微博用户应加强微博信息安全意识,严格

控制微博管理帐号密码的知悉范围(一般在 2 至 3 人),避免多个微博使用相同

密码;出现微博管理人员流动时,应及时修改密码。

第十三条微博信息发布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于养生娱乐、人生感悟等

一般性信息可以由微博管理人员自行发布及回复;对于涉及公司重大事项或重要

回复等信息,必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核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和企业文化部负责对公司统一管理的所有微

博信息内容进行监控,微博内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避免

包含情绪化的个人观点或看法。

第十五条公司官方微博和工作人员认证微博不得发布尚未对外公开披

露的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公司内幕信息。严禁编发没有根据的谣言或未经核实的

传言,不得发布有可能影响资本市场稳定运作的信息。严禁为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非法代客理财、非法证券发行、借销售炒股软件为名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等提供传

播途径。

第十六条相关微博的使用单位及个人应积极利用微博进行公司正面形

象宣传,拓展投资者教育渠道,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发挥舆论引导的作用。同

时,应及时更新微博信息,提高微博信息质量,扩大微博影响力。

第四章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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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有关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提出处理意见,

公司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责令检讨、通报批评、警告、扣发工资、降薪、降级、

损失赔偿等惩处措施。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八条 公司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和修订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之日起生效。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二О 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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