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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6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54元 ● 股权登记日:2012年6月14日 ● 除息日:2012年6月1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6月21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2年5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2年5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1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2年6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3,075,653,8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现金红利0.60元(含税),即每股派红利金额0.06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84,539,233.28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2年6月14日 2、除息日:2012年6月1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6月21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2年6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对股东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日照港集团岚山港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4元。 4、对于境外合资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054元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6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6元。 六、咨询联系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633-8388822 联系传真:0633-8387361 联系地址:山东省日照市海滨二路81号 邮政编码:276826 七、备查文件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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