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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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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7-04 17: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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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2年 第25号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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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7-04 17: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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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4日公布了《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简称《规则》)。规则明确,申请准入资格的企业,必须满足前三年的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3000辆的要求。
《规则》明确,申请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的,需要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并有同类客车的生产业绩。
所谓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即申请企业前三年的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3000辆,或者大中型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1000辆。
除产销量之外,工信部还要求申请企业满足其他考核要求。这些要求包括,具有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具有生产设备、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和试验验证设备,以及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以及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赁期限等。
《规则》明确,工信部将对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如果企业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条件,将被工信部暂停其生产资质。
《规则》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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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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