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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基金业转型的宣言书 松绑的六大看点
中国投资基金起步于1991年,是先有探索性的试点,再有简单规范下的快速发展,然后才是基本大法的监管。2004年6月,《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对完善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及保护投资人利益等方面都起了重要的作用。此后2005~2007年基金业迎来了一个高速发展期,至2007年底开放式基金的资产净值达到3.3万亿的峰值。
然而,限于当时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和对基金业监管的认知,现行的基金法还是留下若干的缺憾,如没有把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基金组织方式单一等。这些问题在大牛市环境下,并未引起太多关注,但2008年股市在内忧外患下暴跌,许多原来被大牛市所掩盖的问题暴露出来,基金业遭遇很大的发展困境。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并在近期公开征求意见。纵观该“草案”,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立法意图十分明显。在基金业转型的大背景下,审视“草案”的内容,笔者从松绑和监管两个纬度列举一些看点。
松绑的六大看点
首先是给公募基金投资松绑。尽管在当前的实际操作中,公募基金已经允许投资股指期货,专户基金还允许投资商品期货和其他金融衍生品,但从现行的基金法的规定看,这些都不属于法规所提及的“证券品种”范围。“草案”放开了包括金融衍生品在内的其他品种的投资,将使基金产品的创新有了坚实的基础。以绝对收益为投资目标的各种对冲策略产品或将因此大行其道,给投资者以更多的选择。
其次是给基金公司组织形式松绑。“草案”允许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管理人,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有利于将专业人员和持有人利益有机结合。尽管此款规定还是原则性的,合伙企业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具体办法,需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但这至少为合伙企业担任基金管理人留下了空间。
第三是给基金公司股东松绑。现行法律规定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仅限于金融机构,而“草案”将基金公司股东资格从“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的企业,修改为“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经验、较好的经营业绩、良好的社会信誉”的企业,这或将为一些有实力的大型国有企业成为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提供了依据。
第四是给基金发行松绑。即改基金的审核制为注册制,这不仅与国际接轨,也十分有利于绩优基金公司的快速成长。
第五是给基金关联交易松绑。现行法规禁止基金财产买卖托管人发行的股票,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当前商业银行上市已成为趋势,旧法将使部分基金丧失投资机会。“草案”将一概禁止改为限制(符合规定的不禁止),将为一些基金的正常投资松绑。
第六是给基金从业人员个人投资松绑。“草案”已将原先的严格禁止,改为有条件地放开从业人员的证券投资,这一变化符合“宜疏不宜堵”的监管理念,在满足业内人士合理投资需求的同时也增强基金行业的吸引力。
多方位加强监管
首先是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私募基金是近年来一个快速发展的行业,但由于监管的缺位,在发展过程也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和瓶颈。“草案”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将促进该行业更健康的发展。
其次是完善基金组织形式。“草案”增加了“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两种基金的组织形式。相对于原来的契约型基金,理事会型基金在增加持有人话语权方面做出了有益尝试,这对多方位加强基金监管是有实质意义的。而无限责任型则是考虑配套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而明确的一种组织形式。
第三是加强对投资者资格的监管。“草案”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而他们是指达到规定收入水平或资产规模,并具备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基金份额认购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或个人,且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尽管这些原则的规定在操作性方面还需细化,但合格投资者概念的引入对基金业的发展十分必要。
转型宣言
转型,是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中已无法回避的问题。30多年来,依托全球化红利、制度红利、人口红利和环境红利等,我国经济基本保持每年两位数以上的增长。但时至今日,这些红利因素有些已经不存在,有些即将不存在,有些正在削弱,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核心的全面转型已拉开帷幕。在经济全面转型的大背景下,中国的证券市场也开始了长期而痛苦的徘徊,基金原来粗放式经营的基础不复存在,笼罩在基金身上的光环渐渐褪去。
基金业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由中国经济大转型所引发的基金业的小转型已无法回避,同以前粗放发展阶段的一些变革不同,这次转型应该是法规先行,因为在旧框架下可腾挪的余地已经不大,所谓“改革已进入深水区”。
我们将“草案”比喻为行业转型的“宣言书”,是因为“草案”在今后如能得以贯彻和落实,那么,国内基金业发展的新时代或将来临。展望未来,延续中国经济增长的诸多红利中,只有制度红利可挖掘的余地最大。“草案”带来的制度性红利,或将成为中国基金业成功转型的重要支点和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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