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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华神集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12年8月股东大会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 分配行为,积极回报投资者,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2008]57号)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式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每年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已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 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
(四)支付股东股利。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 进行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四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结合公司未来资金使用需求 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安排现金利润分配计划。在公司盈利 的情况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确因特殊情况,现金分配比例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润 的30%的,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第六条 在符合现金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 状况及资金状况提出公司中期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实施现金利润分配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重大现金支出”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且当年货币资 金余额充裕。
第八条 公司当年盈利或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董事会未做出现金 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 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对此应发表独立意 见并公开披露。同时在次年定期报告中也应说明未分配资金留存公司的实际使用 情况。
公司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基本建设、产业投资、 归还银行借款、偿还公司债以及其他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用途。
第九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资本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十条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 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提出股票股利 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预(方)案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 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如需要依法代扣税的,公司应在相关利润分配预(方)案中说明每10股扣税 后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 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十五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 润分配具体方案。利润分配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降低对股东的回报。
公司因国家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 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 为出发点,董事会进行充分的研究与论证,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后 方可实施。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第三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十六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履行以下决 策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状况拟定利润分配 政策和利润分配具体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现金利润分配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详细说明公司现金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情况。
(二)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应通 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 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 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1/2以上同意。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 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具体 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具 体方案执行情况。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或透明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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