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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海南海药: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和稳 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并结合《公司章程》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股 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订的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前提,以可持 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
3、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 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 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1、未来三年公司将继续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股票 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
2、在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未来三年 (2012年-2014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十。但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可对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并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公 司可适当降低前述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 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3、如果未来三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
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4、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 金利润分配。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 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 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 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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