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股民诉香江控股索赔案八月开庭 诉讼时效不足四月
2012-07-22 13: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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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股民诉香江控股索赔案八月开庭 诉讼时效不足四月


2012-07-17 10:11:51 来源: 扬子晚报网



  记者昨日从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获悉,作为小股东诉香江控股(600162)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小股东的代理律师,他近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证据交换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该案将于2012年8月21日上午九点半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交换,8月22日上午九点半开庭。
香江控股对案件态度不明

  “虽然已经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证据交换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但并未看到香江控股的答辩状,因此还不知道被告方对该案的态度。”刘国华律师告诉记者。不过,刘国华律师表示,香江控股的虚假陈述行为已被财政部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本案的胜诉充满信心。
记者从财政部2010年11月1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八号)》等资料看到,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发现香江控股所属广州番禹锦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将合同违约金在“预收账款”科目长期挂账,少计营业外收入236万元;所属增城香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多计2008年度财务费用374万元,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商业街仍在“开发成本”科目中核算,出租部分少计投资性房地产965万元,自用部分少计固定资产734万元。
  索赔案诉讼时效不足四个月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八号)》,香江控股2008年的会计信息存在大量问题,而该公司2008年年报为2009年3月31日发布,故香江控股虚假陈述赔偿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2009年3月31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八号)》披露了香江控股虚假陈述的行为,故2010年11月11日可确定为香江控股虚假陈述赔偿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
因此,投资者只要在2009年3月31日至2010年11月11日(不含该日)期间买入该股,并在2010年11月11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即符合起诉的条件。他提醒投资者,该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因此,投资者应当最晚在2012年11月11日之前提起诉讼,目前仅有不足四个月的时间。如过期起诉,将丧失胜诉权,不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数十位股民赶搭维权末班车

  同时,记者也了解到,在起诉获得受理后,引发了香江控股投资者的广泛关注。现已有数十位投资者与刘国华律师取得联系,表示要参加此次诉讼。“诉讼时效仅余最后百来日,多人赶搭维权末班车,部分投资者起诉材料已经准备好,近期将会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目前正在继续接受各地投资者的委托。”刘国华律师告诉记者。
扬子晚报记者 陈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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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嘉联、宁波富邦股民可起诉索赔
  扬子晚报讯 (记者 陈春林) 记者昨日从相关律师处获悉,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002188)和宁波富邦(600768)因违反会计法和虚假陈述,分别受到财政部和证监会行政处罚,受损投资者可起诉要求索赔。
  新嘉联2011年1月6日公告称,因违反《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对公司给予了行政处罚。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由于新嘉联公开承认公司存在重大财务差错并受到财政部的行政处罚,导致新嘉联的股价下跌,并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对此,新嘉联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符合起诉条件的新嘉联投资者为:2010年3月19日至2011年1月6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11年1月6日仍持有新嘉联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宋一欣律师向广大权益受损的新嘉联投资者,征集新嘉联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诉讼委托代理。目前,宋一欣律师代理的10位股民诉新嘉联的起诉材料,送至杭州中院立案庭后,已为杭州中院正式立案,10位股民涉案股数合计152030股,起诉金额合计359237.28元,案件正在审理中。
宁波富邦近日也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虚假陈述违法行为被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表示,根据目前的公开信息,2011年2月3日到2011年10月17日之间买入宁波富邦股票,在2011年10月17日之后卖出宁波富邦股票造成损失或继续持有宁波富邦股票的投资者,初步判断符合起诉条件。
维权提示: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021—61204525,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66号9C(200031)。电邮:songyixin0214@hotmail.com。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联系电话:13701612286,地址:上海市欧阳路568号庐迅大厦23楼。

关于新嘉联民事赔偿案诉讼的问答
  问:新嘉联虚假陈述是怎么回事?
答: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嘉联,代码:002188)于2007年11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011年1月6日,新嘉联发布《关于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公告》中称: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织检查组于2010年10月25日至11月5日对新嘉联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延伸检查了新嘉联下属子公司浙江新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部分重大事项追溯至以前年度。新嘉联于2011年1月4日收到了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关于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财驻浙监[2010]162号)及《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财驻浙监告[2010]31号)。

  财政部认为新嘉联在2009年度存在如下主要问题:1、违反存货计量原则,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09年度,公司对可变现净值明显低于成本的库存商品,未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经测试,公司2009年少提存货跌价准备1,780,175.50元。2、违反销售收入确认原则,提前确认收入:经查,为保持销售收入的税收计算口径与会计核算口径一致,公司部分销售业务在商品风险报酬尚未转移的出口报关时点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09年度多计销售收入2,797,849.51元,多计净利润709,254.85元。3、合并程序不合规,虚增报表利润:2009年度,公司将控股子公司新力公司财务报表纳入合并范围。经查,公司(对新力公司)合并报表合并程序不合规,导致公司200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多确认净利润990,039.88元(对本公司股东影响数为504,920.39元)。4、会计核算不规范,费用支出直接冲减收入:2009年,公司在产品外销业务中,将应计入“销售费用”的运费、保险费、境外费用等支出,直接冲减销售收入,共计金额1,612,169元。5、内控制度不健全,对子公司经营及财务工作缺乏有效管理。

  经新嘉联初步测算,上述问题合计影响公司2009年度减少净利润 2,549,306.81元,占公司原审定2009年度净利润16,685,924.60元的15.28%。
故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新嘉联的处理决定如下:1、对会计核算方面的问题,请新嘉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调整财务并进行整改,规范会计核算;2、对子公司的经营及财务工作缺乏有效管理的问题,请新嘉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3、对新嘉联编制不实合并报表、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等行为,依据《会计法》第43条的规定,对公司处以50000元罚款。请新嘉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调整账务,作出整改报告。

  2011年3月30日,新嘉联发布《关于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整改报告的公告》,4月22日,又发布《董事会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并对以前年度相关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的书面意见》、《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并对以前年度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公告》等文件,作了账户调整与信息披露上的更正。
  问:新嘉联投资者可以索赔吗?
答:可以。
  由于新嘉联公开承认公司存在重大财务差错并受到财政部的行政处罚,导致新嘉联的股价下跌,并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对此,新嘉联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问:投资者如何进行索赔?
答:根据司法解释,确定从2010年3月19日新嘉联公布2009年年度报告之日至2011年1月6日新嘉联发布《关于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公告》之日间为虚假陈述实施日,2011年1月6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故符合起诉条件的新嘉联投资者为:2010年3月19日至2011年1月6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11年1月6日仍持有新嘉联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因此,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广大权益受损的新嘉联投资者,征集新嘉联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诉讼委托代理。
  因此,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新嘉联股票的对帐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021—61204525,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66号9C(200031)。电邮:songyixin0214@hotmail.co
  问:目前已有案件进展如何?
  答:2011年11月17日,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代理的10位股民诉新嘉联的起诉材料,送至杭州中院立案庭后,已为杭州中院正式立案,10位股民涉案股数合计152030股,起诉金额合计359237.28元。目前,上述案件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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