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华电国际(600027)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2008-07-21 11:58:18          
功能: [发表文章] [回复] [快速回复] [进入实时在线交流平台 #1
 
 
头衔:高级金融分析师
昵称:新手来了
发帖数:10307
回帖数:1341
可用积分数:180790
注册日期:2008-03-12
最后登陆:2010-11-14
主题:华电国际(600027)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

     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证监公司字[2005]37 号)、《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

     动公告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08]27号)、山东证监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相关行为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问题复发的通知》(鲁证监公司字 [2008]41号)、《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

     司《章程》第七章第五十四条进行细化,根据公司实际,

     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大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

     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

     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

                   2-2

     指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36号《关

     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二章 职责和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

     董事会设立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董

     事长任组长,独立董事和执行董事任成员。领导小组负

     责拟定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基本政策和基本

     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指导和检查经理层

     建立的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

     度和重大措施,并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及公开披露的大

     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第五条 公司经理层设立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工作小

     组,总经理任组长,财务总监任副组长,公司经理层和

     董事会秘书任成员,工作小组的工作机构设在公司财务

     处。工作小组负责执行董事会制定的防止大股东及关联

     方资金占用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制度,制定公司防止大股

     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具体内部控制制度和有关措施,

     并确保制度和措施的有效执行,拟定定期报送监管机构

     及公开披露的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并

     负责将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不时颁布的关于防止大

     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规定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

     传达。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和

     工作小组成员,以及负责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业

                   2-3

     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

     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大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

     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大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七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

     包括按正常商业条款发生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资金支

     付,支付借款利息以及资产收购对价等时,应严格按公司

     决策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禁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具

     体包括公司不得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

     等成本费用和其他支出;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

     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监管机构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对总经理

     负责,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负责监

     控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第十条 财务总监应定期向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2-4

     工作小组和领导小组报告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情况。公司须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披露前10个工作日内将经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和

     董事会秘书签字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

     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上报监管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外部审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

     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措施及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违反本规定利用其关

     联关系,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

     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被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

     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

     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

     家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控制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

     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拟

     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

     事先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

     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大股

     东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

                   2-5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

     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

     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如本制度与新的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

     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附件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

   附件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

                   2-6

【免责声明】上海大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合法经营金融岛网络平台,从未开展任何咨询、委托理财业务。任何人的文章、言论仅代表其本人观点,与金融岛无关。金融岛对任何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其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确或暗示的保证。股市有风险,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结构注释

 
 提示:可按 Ctrl + 回车键(ENTER) 快速提交
当前 1/1 页: 1 上一页 下一页 [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