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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华电国际(600027)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
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证监公司字[2005]37 号)、《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
动公告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08]27号)、山东证监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相关行为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问题复发的通知》(鲁证监公司字 [2008]41号)、《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
司《章程》第七章第五十四条进行细化,根据公司实际,
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大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
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
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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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36号《关
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二章 职责和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
董事会设立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董
事长任组长,独立董事和执行董事任成员。领导小组负
责拟定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基本政策和基本
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指导和检查经理层
建立的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
度和重大措施,并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及公开披露的大
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第五条 公司经理层设立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工作小
组,总经理任组长,财务总监任副组长,公司经理层和
董事会秘书任成员,工作小组的工作机构设在公司财务
处。工作小组负责执行董事会制定的防止大股东及关联
方资金占用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制度,制定公司防止大股
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具体内部控制制度和有关措施,
并确保制度和措施的有效执行,拟定定期报送监管机构
及公开披露的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并
负责将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不时颁布的关于防止大
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规定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
传达。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和
工作小组成员,以及负责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业
2-3
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
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大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
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大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七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
包括按正常商业条款发生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资金支
付,支付借款利息以及资产收购对价等时,应严格按公司
决策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禁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具
体包括公司不得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
等成本费用和其他支出;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
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监管机构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对总经理
负责,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负责监
控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第十条 财务总监应定期向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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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小组和领导小组报告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情况。公司须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披露前10个工作日内将经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和
董事会秘书签字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
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上报监管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外部审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
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措施及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违反本规定利用其关
联关系,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
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被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
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
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
家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控制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
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拟
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应当
事先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
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大股
东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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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
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
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如本制度与新的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
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附件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
附件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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