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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证监会澄清“有义务”之说
“上市公司”有义务“回购股权的说法不够准确,应该说,证监会提倡、鼓励支持破净公司大股东增持”。针对媒体对上市公司回购股权的集中报道,8月2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作出回应。
其指出,有义务是指法律义务,从法律角度来讲,相关上市公司“有义务”回购的说法并不准确,也没有法律依据。
该负责人认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能创造多赢局面,提振投资者信心,证监会支持和鼓励有条件、有潜力的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
截至8月2日收盘,沪深两市A股中(剔除ST股)共有73家跌破净资产,其中最低为长航凤凰(000520,SZ)为-11.397倍;沪深两市B股中(剔除ST股)共有93只跌破净资产,其中最低为晨鸣B(200488.SZ),仅为0.349倍。
事实上,针对上市公司回购股权的行为,法律和政策层面的“双障碍”均已被扫除。
根据《公司法》第143条,上市公司可以回购股份,用于减少上市公司注册资本,或将股份奖励公司员工予以股权激励。
而政策层面上,早在2005年,证监会就已发布《上市公司回购公众股份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行为进行规范,并规定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需要通过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而在其后的2008年,证监会再度发布补充规则,取消上述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票的行政许可,促使上市公司能够更便利地回购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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