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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郑州煤电: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2年08月01日 00:10 来源:凤凰网财经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
透明度,提高现金分红水平,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
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和发展目标,特制定公
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 年)》(以下简称“本规
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力求在综合考虑公司所
处行业特征、发展战略、盈利能力、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
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每年根据当期的生产
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
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近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经与董事会专
业委员会、独立董事以及监事充分讨论、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
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意见,确定公司合理的利
润分配方案。
三、本规划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公司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
据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
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
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盈利情况及资金需
求,提出、拟定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通过后实施。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公开披露。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四、公司 2012-2014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利润。
(二)在 2012-2014 年,公司若实现利润又至少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
4.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及发行股票购买资产项
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但募集资金项目及发
行股票购买资产项目除外。
(三)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
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
情况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
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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