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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酝酿调整
据消息人士透露,有关方面正在研究完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可能根据投资者持股期限区别对待。 一直以来,市场各方关于完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呼声不断。在历年的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不断提出建议与提案,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协商确定减免在上交所、深交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及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为支持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6月13日发布《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则不征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当年6月24日发布《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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