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证监会:境外股东持股券商比例提升至49%
2012-08-24 21: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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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证监会:境外股东持股券商比例提升至49%

)24日,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就修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将“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的规定,修改为不得超过49%;

二是将境内股东持股比例相应修改为“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49%”。

三是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框架下积极稳妥推进证券公司对港澳台地区和台湾地区开放,将27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股证券公司的,比照适用本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行《子公司规定》共18条,本次拟修改1条,即第7条,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经营年限从5年缩短至2年,其他条件不变。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满足一定年限和相关条件后,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如一定区域内的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按照规定,一家券商申请扩大业务范围,一次申请不得超过两项。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的意见,对《外资规则》和《子公司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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