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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深交所新规强化创业板减持信息披露
首批创业板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即将在10月底解禁,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前出台新规,强化减持信息披露,对实际控制人减持进行约束。
创业板大股东大宗减持限定提前两日预告
公司业绩大幅变脸的和受交易所谴责或批评的大股东减持也需提前两交易日预告
首批创业板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即将在10月底解禁,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前出台新规,强化减持信息披露,对实际控制人减持进行约束。
日前,深交所发布《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对大股东大宗减持须提前2个交易日预告进行了明确,同时针对业绩变脸、出现亏损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合称“实际控制人”)存在严重不规范行为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也要求其实际控制人在证券交易系统首次减持时提前2个交易日预告。
深交所此前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如果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大于等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低于50%或30%的、出售后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额少于5%的,实际控制人都必须在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第18号备忘录”明确了提前披露的具体时点,规定实际控制人应该在出售行为2个交易日前刊登股份减持计划公告。如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规定刊登股份减持计划公告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同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成或者六个月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出售股份的,应当予以重新计算。
作为上市公司中的新生力量,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业绩持续性和规范运作受到市场更多的期许与关注,特别是一些公司上市以后业绩大幅变脸,给中小投资者带来不小的损失。
因此,“第18号备忘录”规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二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的实际控制人,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同样应当在首次出售2个交易日前披露股份减持计划公告。
“第18号备忘录”规定,凡是减持前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者同比下降50%以上的,以及减持当年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显示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者同比下降50%以上的,实际控制人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也应当在首次出售股份2个交易日前刊登股份减持计划公告。
根据第18号备忘录,减持计划公告应当包括减持目的及计划、减持期间、数量和比例、减持方式、如果有拟减持的价格区间,也应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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