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申通地铁:拟设立全资子公司
2012-09-08 21:10:44          
功能: [发表文章] [回复] [快速回复] [进入实时在线交流平台 #1
 
 
头衔:金融岛总管理员
昵称:股票我为王
发帖数:74822
回帖数:5844
可用积分数:14673344
注册日期:2008-02-24
最后登陆:2020-11-06
主题:申通地铁:拟设立全资子公司


2012-09-03 20:28:51  来源: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
摘要:
申通地铁:拟设立全资子公司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2 年 8 月 31 日(星期五)13:30 至 15:30。

2、召开方式:通讯方式召开。

3、召集人:海通证券(600837)股份有限公司。

4、主持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表决方式:记名方式通讯投票表决。

6、本次会议的内容及召集、召开方式、程序均符合《上海申通地铁(600834)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相关约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 2012 年 8 月 31 日 15:30,通过传真或邮寄(邮寄方式以送达为准)将表决票送达海通证券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计 9 名,代表债券 2,366,460 张,代表的债券本金总额共 236,646,000 元,代表的债券面值占未偿还 公司债券面值总额的 59.16%。公司债券债权代理人、发行人及见证律师均参加 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具体表决情况为:

赞成的债券共计 9 张,代表的债券面值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持表决 权的债券面值总额的 91.55%;反对的债券共计 1 张,代表的债券面值占出席本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持表决权的债券面值总额的 8.45%;弃权的债券共计 0 张, 代表的债券面值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持表决权的债券面值总额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经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12 申通 02”201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免责声明】上海大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合法经营金融岛网络平台,从未开展任何咨询、委托理财业务。任何人的文章、言论仅代表其本人观点,与金融岛无关。金融岛对任何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其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确或暗示的保证。股市有风险,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结构注释

 
 提示:可按 Ctrl + 回车键(ENTER) 快速提交
当前 1/1 页: 1 上一页 下一页 [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