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专家预计基金法修订草案有望年内通过
2012-09-24 08: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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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专家预计基金法修订草案有望年内通过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证监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李曙光22日在2012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上透露,《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已结束一审,有望在年内获得通过。

  李曙光表示,证券市场在过去几年发生了巨大变化,有关法律条文已远远落后于金融业的发展。在证券定义、监管、证券欺诈行为打击等方面,有关法律都应尽快作出调整。

  李曙光认为,私募基金不管是投资上市还是非上市的股权股票,都应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监管中。我国私募基金发展快速,占机构投资者份额的20%,仅次于公募基金48%,但是出现了非法集资等不良现象。为了规范PE发展,应将其纳入监管。

  李曙光说,《证券投资基金法》应对基金产品销售、外资在基金中占比、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基金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以更加宽松的态度来对待基金产品。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第19条允许基金从业人员及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只要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登记、审查即可。李曙光认为,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是个不争的事实,应放开对能否买卖股票的争议,而把重点放在买卖股票可能对于市场、投资者造成的减损或者产生的潜在影响。《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后或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从业人员及相关利益方、近亲属可以买卖股票,但要健全基金管理人对证券投资行为进行申报、登记、审查和处置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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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4 1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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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订将二审 将明确基金“财团法人”地位
2012-09-24 10:38 来源:证券时报 字号:1214
修订稿明确基金“财团法人”地位,将持有人大会“门槛”降至三分之一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院长吴晓灵昨日在上海表示,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审,即将提请二审。

吴晓灵是在“2012中欧—华安锐智沙龙”上作上述表示的。她透露,此次修订中加大了对公募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尤其是在我国没有“财团法人”的背景下,在新的基金法中明确了基金“财团法人”的地位。

据了解,新的基金法加大保护投资人利益,主要体现在降低持有人大会“门槛”、增加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权、区分公募和私募基金行为等。吴晓灵表示,鉴于公募基金参与者众多,此次修法将持有人大会的“门槛”由原先的50%降至三分之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基金份额低于三分之一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五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

吴晓灵表示,目前内地基金产品主要为契约型基金,这种方式对投资者的保护并不完善。此次修法将通过引入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在中国语境下分别称为“理事会型基金”和“无限责任型基金”,以增加对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权。其中前者由理事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负责,后者由基金管理人或与其有控制关系的机构担任无限责任人。

修法中也明确了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行为。其中,公募基金除完善持有人大会相关制度外,还对信息披露等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吴晓灵强调,基金法修改并不想管制私募基金,而是给私募基金法律地位,通过事后报备的方式让监管层对其经营活动做到了解。

吴晓灵表示,此次修法,最值得关注的是明确给予了基金“财团法人”的地位。此前,中国并没有这一概念,这不利于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持有人进行维权诉讼。不过,尽管此次修法给了基金“财团法人”名分,但要让基金管理人真正行使诉讼权,仍需要《民法通则》作相应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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