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商务部发布2013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2012-09-27 14: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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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商务部发布2013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2012年09月27日 13:48 来源: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59号关于《2013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2年第59号

【发布时间】2012-09-25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制定了2013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细则,现公告如下:

一、2013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配额。

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12年10月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通过最近一次年度审验;2010年至2012年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社会保障、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12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行为。

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者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营贸易企业;

(二)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三)持有2012年食糖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

(四)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食糖年销售额6.5亿元以上(含6.5亿元)的制糖企业;

(五)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三)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海关背书签章的2012年食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五)201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2011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复印件。

有实绩申请者需提供以上(一)至(四)项材料;无实绩申请者需提供第(一)、(二)、(三)、(五)项材料。如无实绩申请者为2011年以后建成投产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报告。

四、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根据申请者上年进口实绩、生产能力、销售额及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一)如关税配额总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

(二)如关税配额总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实绩申请者优先获得以上年进口实绩为基数的配额;按此分配后,如还有余量,将以申请者加工能力、销售额等为主要依据,在有实绩和无实绩申请者之间按比例分配,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

五、2013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2012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请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者可到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

六、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并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送达商务部,同时抄报发展改革委。

七、商务部于2013年1月1日前将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给获得配额的申请者,授权机构向获得配额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八、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关税配额持有者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及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商务部

2012年9月25日 责任编辑: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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