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证监会:拓宽基金专户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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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证监会:拓宽基金专户投资范围


2012-09-27 23:16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字号:1214
  中国证监会9月27日晚间公告称,证监会当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就草拟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暂行规定》规定了子公司的设立条件,对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的合作伙伴的类型、性质、主营业务等均不做限制。

  考虑到基金公司设立子公司尚处于起步阶段,《暂行规定》将子公司定义为“由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控股50%以上,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暂行规定》,基金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合作伙伴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对其他合作伙伴的类型、性质、主营业务等均不做限制,其他合作伙伴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境内机构,也可以是境外机构;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民营企业。

  鉴于子公司与基金公司之间既互相独立,又紧密联系的实际情况,《暂行规定》从隔离制度和业务协同两个方面分别做了制度安排。

  隔离制度主要包括:避免同业竞争,基金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建立隔离墙制度,基金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要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墙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规范关联交易,要求基金公司建立与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母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以及基金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与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及时进行详细披露。此外,禁止交叉持股,避免母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间相互持股带来的虚增资本等问题。

  业务协同方面主要包括:基金公司要加强母子公司间的业务协同,建立覆盖母子公司整体的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体系,提高整体运营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允许基金公司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为子公司的研究、风险控制、监察稽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有效发挥集团化经营优势,共享资源、节约成本。

  证监会称,经修订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拓宽了专户的投资范围,对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此项业务。为进一步细化要求,规范基金公司子公司的行为,有效隔离业务风险,鼓励基金公司有序开展差异化、专业化的市场竞争,引导基金公司向现代资产管理机构转型,为社会提供更好的财富管理服务,证监会因此起草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18日。

  证监会27日晚还公布了经修订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对委托财产的投资范围、部分业务规范性条款、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调整。具体包括:一是拓宽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允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提升基金管理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包括拓宽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取消了投资比例限制。

  二是进一步放松管制,为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创造相对宽松和公平的监管环境。包括允许基金公司采用子公司的形式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取消关于费率管制的规定,给予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较为宽松的监管环境;优化申购赎回频率的安排;保留强制托管制度,但对托管机构不再做具体要求;允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转让,增加流动性;借鉴信托行业的作法,放松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人数限制,但对单只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设定规模上限,以降低单只产品的系统重要性;进一步简化备案程序,专户产品由事前备案改为事后备案。

  三是加强风险控制,有效防范风险。包括严格风险隔离;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条件;完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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