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证监会:券商资管集合计划改为备案制
2012-10-20 09: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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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证监会:券商资管集合计划改为备案制

证监会19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取消集合计划行政审批,改为事后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管理。适度扩大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资产运用方式。对于定向资产管理,只要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约定,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突破证券投资领域。取消小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双10%的限制。

  配合《管理办法》及《集合细则》、《定向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已拟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自律规则,对备案、估值、投资主办人相关条件等进行具体规定,对相关下一步证券公司自律性管理也有规定。

  这位负责人透露,11月中旬将公布一批券商创新政策。关于券商创新的11项改革措施将于年内全部分批公布完毕。年底前,可能会取消原有的证券公司业绩排名等审慎性条件,鼓励支持符合IPO条件的证券公司上市。

  在证券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方面,这位负责人表示,鼓励证券公司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提出股权激励方案,证监会正在研究股权激励机制,会出台关于鼓励证券公司开展股权激励指导意见。

  在放松管制,放宽限制方面,适度扩大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资产运用方式。一是,适度扩大投资范围。大集合投资范围增加了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小集合允许投资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二是,扩大资产运用方式。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扩大融资融券的市场覆盖面;允许集合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有利于集合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获取低风险利息收入,实现资产增值,同时也有利于增加融券标的来源,缓解融券标的短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允许集合计划进行正回购,在丰富集合计划流动性管理手段的同时,客观上有利于提高集合计划收益水平;提高自有资金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比重,允许自有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有条件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以应对集合计划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保持集合计划资产和投资的稳定,同时充分发挥证券公司资本金充足的优势,通过向集合计划投入自有资金,适当承担责任,增强客户信心。

  调整资产管理的相关投资限制。取消小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双10%的限制,以便于证券公司根据产品特点和客户需求自行约定投资比例,设计更为灵活的产品,例如投资单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资管产品、股票市值管理产品等。豁免指数化集合计划的双10%及相关关联交易投资限制。

  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分级和有条件转让。

  允许对集合计划份额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有利于证券公司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目标,设计相应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丰富产品类型,满足不同层次的客户需求。适当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投资者之间有条件转让,以减少因大量退出导致集合计划投资的大幅波动,保持集合计划份额的稳定,从而更好的保护客户利益,维护市场稳定。

  在强化监管、防控风险方面,强化对集合计划适当销售的监管。要求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预期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

  提高资产管理业务透明度,方便社会监督。要求证券公司通过管理人、证券业协会、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或批准信息、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

  加强集合计划取消审批后的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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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0 09: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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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再发利好 力促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上提出的11项行业创新举措将在未来三个月密集落地。昨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全面松绑券商资管业务,集合计划改为中证协进行事后备案管理,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为资管提供资产托管服务。
2012-10-20 09: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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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资管松绑 11项创新举措年前落地

  ■集合计划改由中证协事后备案管理,资管投资范围等全面放宽 ■券商实施股权激励正在研究中,鼓励自主制定方案

  ■允许券商自身办理登记结算业务,为资管提供资产托管服务 ■拟取消券商IPO审慎监管条件;代销办法近期发布实施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衡道庆

  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上提出的11项行业创新举措将在未来三个月密集落地。昨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全面松绑券商资管业务,集合计划改为中证协进行事后备案管理,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为资管提供资产托管服务。

  重点松绑六大方面

  昨起实施的《办法》,在2004年2月开始施行的老办法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调整内容主要思路在于放松管制、放宽限制,同时强化监管,防范风险。

  根据《办法》,券商资管业务大幅松绑,重点表现在如下6个方面:

  一是资管集合计划行政审批取消,改为事后由证券业协会备案管理。

  二是资管投资范围和资产运用方式适度扩大。在投资范围上,不同品种区别对待,大集合投资范围增加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小集合允许投资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定向资产管理,则允许投资者和证券公司自愿协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

  在资产运用方式上,允许集合和定向产品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出借给证金公司,允许集合计划进行正回购,同时提高自有资金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比重,允许自有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有条件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

  三是资产管理相关投资限制调整。取消小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双10%的限制,豁免指数化集合计划的双10%及相关关联交易投资限制。

  四是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分级和有条件转让。包括允许对集合计划份额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分级、适当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投资者之间有条件转让。

  五是删除《集合细则》“理财产品连续20个交易日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人民币应终止”的规定,将其交由当事人自主判断协商决定。

  六是允许证券公司自身办理登记结算业务,允许经证监会认可的券商为资产管理提供资产托管服务。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该修改内容中,“经证监会认可”并非新的许可事项,而是从审慎监管角度出发需要给予一定关注。

  强化市场主体责任

  另外,在强化监管,防范风险方面,《办法》强化了对集合计划适当销售的监管,明确充分揭示风险和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同时提出了完善公平交易、利益冲突管理的监管要求,并从信披方面提高资产管理业务透明度,加强集合计划取消审批后的日常监管。

  与此同时,中证协也已拟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从自律管理的层面,对相关资管产品备案、估值、投资主办人条件、下一阶段的自律管理措施等做出具体规定,也将于近期发布实施。

  创新措施年底前全出台

  此前提出的11项证券行业创新发展措施,也正在紧锣密鼓地筹备当中,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透露,已将11项措施细化为36项任务,分由不同部门落实,按照时间表,11项措施所涉及的操作层面规则将分别在本月中下旬、11月中旬密集出台,并在年底前全部落地。

  该负责人表示,接下来拟进一步推动落地的创新政策支持包括: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相关办法已经完成意见征集,正处于报批阶段,将于近期发布实施;拟研究取消证券公司IPO上市的审慎监管条件,改为仅需符合IPO上市的一般性要求,鼓励券商通过上市做强做大;正研究券商建立长效激励机制相关问题,拟出台指导性意见,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对券商实施股权激励进行规范,同时鼓励券商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激励方案并主动与监管部门沟通。(上海证券报)
2012-10-22 08: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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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设立集合计划应5日内备案
中国证券业协会19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日内,向协会备案。备案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确认。《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分析人士认为,《规范》的出台标志着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自律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证监会19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本次修订取消集合计划行政审批,改为事后由协会备案管理。

  为顺应集合计划设立从审批改为事后向协会备案的工作安排,减轻行业负担,《规范》确立较为完备的备案制度,统一行业标准和程序。《规范》规定的备案主要包括制度备案、设立备案、重大运营信息备案、重大报告备案和清算备案。

  《规范》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起设立集合计划后5日内,向协会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集合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资产托管协议、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已有集合计划运作及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说明、关于后续投资运作合法合规的承诺等材料。

  《规范》指出,证券公司可以通过纸质或电子方式向协会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确认。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告知证券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证券公司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后2日内补正。证券公司按照要求补正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补正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予以确认。

  《规范》强调,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客户的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信息,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并定期重新评估。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资产管理产品、服务进行风险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和产品、服务的风险等级情况,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服务,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证券公司委托代理推广机构销售资产管理产品、服务的,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

  《规范》明确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估值原则、方法和程序。

  《规范》还要求,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应当在协会进行执业注册。

  《规范》规定,协会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计划的备案材料进行审阅。必要时,对集合计划的设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证券公司应当备案但没有备案或备案不符合《规范》的,协会视情况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公司诚信档案,必要时移交证监会处理。

  《规范》发布后,协会将尽快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并就《规范》开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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